校财字〔2017〕8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时间:2017-07-01来源:南航航空宇航学院点击:111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7〕8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促进科研事业的有力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的内涵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可理解为“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可直接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教学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采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备购置审批表》中注明“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并经经费管理部门确认后,可确认为科研仪器设备。
原则上用于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不予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简化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一)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
各单位采购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相同品目的科研仪器设备,无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24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流程。
财政部对中央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报送财政部备案,备案前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同时报送财务处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办”),采招办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完成备案。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要求提交申请报财政部审批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备查。申请材料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
(四)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权。
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除采购方代表外的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需采购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按1:2比例推荐,采招办与监察处在推荐专家中随机抽取。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同公告。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公开
1.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各单位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杜绝虚假、违规采购,确保各项新的政策规定能规范有效地落到实处。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采购管理部门要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类)
2.进口设备论证相关表格
3.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推荐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年6月29日

校财字〔2017〕8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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