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资字〔2008〕6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长期闲置,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1。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房屋等建筑物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我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出售、调剂、捐赠、报废、报损等。
(一)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调剂: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或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四)报废: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报批程序
(一)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员复核后报本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审核。
(二)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审批权限
根据资产原值的多少,实行逐级审批。
(一)资产原值单价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资产原值单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
(三)资产原值单价在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资产处置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产原值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资产申请报废需附《资产报废专家鉴定意见表》。
(二)列入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已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证明。
(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申请报废、报损时需提交以下有关证件或资料:
1.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2.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产处置规范与要求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申请与审批方式
(一)已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的资产处置申请与审批一律通过“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二)未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的资产处置申请需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2),按照程序和权限提交相关部门逐一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的调剂处置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的调剂应坚持校内转让的原则。
(一)使用行政事业费购置的资产在校内教学、行政部门或单位之间无偿调剂。
(二)使用科研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资产在各部门或单位之间按协议价调剂。
(三)教学、行政部门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按协议价调剂。
第十三条 资产的报废处置办法
(一)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
(二)报废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单位可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拆零利用。
(三)报废资产的处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完毕后,要及时调整资产和资金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资产处置责任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与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办法,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报废资产中的零部件。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物资设备进出校门的管理,所有报废物资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运出校园,其它单位和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作为出门凭证。
第十八条 对使学校国有资产遭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校实设字〔2004〕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校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
附表1
学校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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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3 |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 8年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10年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6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7 | 三轮摩托车 | 8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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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4-10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6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5-10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5-8年 |
三 | 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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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视机 | 5-8年 |
2 | 电冰箱 | 10-15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10-15年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15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5年 |
五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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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2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3 | 电子设备 | 6年 |
4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5 | 音响设备 | 10-15年 |
6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7 | 通讯设备 | 9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8-12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7-12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0-14年 |
九 | 动力设备 | 11-18年 |
十 | 传导设备 | 15-28年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年 |
附表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或类别 | 购进日期 | 已使用年限 | 申请人 | 数量 | 原值(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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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废 原 因 |
| 资 产 管 理 员 及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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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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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处)负 责 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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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科验核:
签名: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审定:
签名: 年 月 日 | 处置收益:
处置员签名: 年 月 日 |
注:1.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无记录和低值资产报废填写此表;
2.报废资产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3.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申报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