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协字〔2004〕02 号]关于印发《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27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科协字(2004)02号 签发:聂  宏 

关于印发《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各单位讨论,在综合采纳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将此办法印发至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

 

主题词:学术交流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 总则

    1. 学术交流是提高我校科技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把我校

      学术交流工作纳入科学管理轨道,加强学科间、校际间的横向联系,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调动科技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活跃学术气氛,特制定本办法。

    2. 校学术交流工作由校科协归口管理。

  2. 学术交流计划

    1. 学术交流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情况可以集中与分散相结

      合,专题报告与综合性报告相结合,大会报告与小会座谈相结合,做到全年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2. 每年第一季度,拟定全校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各学

      院、研究院、厂、馆、所应结合年度科研计划,提出学术交流的专题内容和组织形式,并报校科协;每年9月份各单位可补报一次下半年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科协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跨学院、跨学科的专题报告会。

      3.  校科协对各学院的学术交流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在年底进行汇总、比较。

      三、  邀请两院院士及国内外高级专家来校讲学

      1.  邀请两院院士及国内外高级专家、知名人士来校讲学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应当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邀请国内外高级专家来校讲学,各单位应将此项内容列入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临时安排讲学的,国内专家来校讲学,应及时报校科协。境外专家来校讲学,应及时报校国际合作交流处。

      2.  两院院士来校的讲学活动,由校科协负责校内协调,统一支付讲学酬金并制作讲学海报牌。

      3.  文、经、管、艺术类高级专家来校讲学,其讲学酬金支付标准及方法由校科协和相关学院商定。

      4.  讲学活动的具体安排由邀请单位负责落实,并将日程报校科协备案。

      5.  校科协根据讲学内容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和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

      四、  其它校内学术报告

      1.  除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高级专家)外的其他各类人员学术报告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有关讲学通知,应在校科协指导下按统一格式书写海报,并在校学术活动专栏张贴。

      2.  校外人员来校讲学,其酬金标准参照《学术交流讲学费及其他费用标准(内部执行)》,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3.  各学院应积极组织中小规模的青年教师学术报告会和学术沙龙,鼓励青年教师发布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

          4.  各种学术报告由校科协负责统计,并在校园网公布。

      五、 学术会议

          1.  鼓励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影响面较大的全国、行业性学术会议(论坛)。

          2.  学术会议计划应提前报校科协,校科协根据各学院的需求进行校内协调并给与必要的经费资助。

  3. 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1. 鼓励校内教师踊跃参加国际、全国、行业、省级学术会

        议(论坛),扩大我校教师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以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

      2. 校科协根据上级科协和一级学会的国际交流计划,每年

        配合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推荐有关教师去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坛),其经费资助按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有关规定办理。

      3. 经校科协推荐或认定的,校内教师参加全国、行业性学

        术会议(论坛),论文一经录用,由校科协视不同情况资助部分费用。

        4.  校科协根据每年度的具体情况,组团参加有关学术活动。教师费用,校科协视情况给与部分资助。

  4.  学术团体

      1. 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凡担任各

        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要经学校批准,并在工作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2.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宜兼职过多,各单位

        应积极推荐中青年教师参加有关学会,担任理事职务。

             3.  一级学会(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任副理事长(或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会费由校科协统一支付。

              4.  学校支持挂靠在我校的学术团体开展各项合法的学术活动,在办公用房、专职管理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由校科协统一管理。

        八、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作为个人考核内容之一。

        九、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之解释权在校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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