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7〕14 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12-31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11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产字〔2007〕14号           签发:聂  宏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

生产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权益,保证我校无人驾驶飞机等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保密工作,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行为,防止泄漏军事秘密和我校商业秘密,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型号  兼职  管理规定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

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权益,保证我校无人驾驶飞机等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保密工作,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行为,防止泄漏军事秘密和我校商业秘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工作主要是指:

(一)受聘于非学校控股或参股的涉及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企业的各类兼职,包括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

(二)受聘于国内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事军品型号研制、生产、方案论证、咨询、项目争取等工作。

第三条 因各总部、军兵种机关安排或校际(含学校与学校、企业、研究所等)协议需要派出人员的管理,由学校和人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由拟派出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学校派出人员在派出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工作期间的薪酬、医疗、意外伤害以及各类保险等事宜由学校与外聘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条 在编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校外兼职从事与我校无人驾驶飞机等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有关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兼职,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从事兼职工作:

(一)在研型号项目的总设计师、副总设计师、总质量师、总工艺师。

(二)军品生产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质量师、总工艺师。

(三)主要从事军品研制生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教职工在兼职工作期间的薪酬、医疗、意外伤害以及各类保险等事宜由校外聘用单位负责。因兼职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兼职者本人与校外聘用单位协商解决,与学校无关,如学校和合作单位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兼职者本人与校外聘用单位负责解决,与学校无关。

第五条 凡是曾经从事过无人驾驶飞机等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离退休人员,应征得原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在签订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承诺协议后,才能被南航以外的单位聘用从事兼职工作。

涉密人员脱密期未满的离退休人员不能从事兼职工作。

离退休人员在兼职期间的薪酬、医疗、意外伤害以及各类保险等事宜由校外聘用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在兼职期间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离退休人员本人与聘用单位协商解决,与学校无关。

第六条 教职工在派出或兼职期间,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试验设备前,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兼职,或者在兼职期间有下列行为,并损害学校利益,学校将依据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2】7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参与外单位与我校军品型号研制生产的竞争。

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擅自无偿或低价有偿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试验设备。

泄漏国家秘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日常考勤工作。

第九条 被学校延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兼职按照在职人员兼职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校产字〔2007〕14 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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