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产字〔2016〕4 号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334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资产字2016〕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

印发《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628

(联系人:程  联系电话:84896178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社会服务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目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分为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向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进行的投资,非经营性投资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益事业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应遵循校企分开、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的非经营性投资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审批,经营性投资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决策审批。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需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学校对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职能,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由学校投资的各类股权。

第七条  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对外经营性投资的投资主体。今后学校仅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其他直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及各类非经营性组织的投资主体,原则上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学校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类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办学需要,紧密结合学校的教育事业和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学校办学品牌和综合实力。

第九条 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以校名全称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经营性投资。

第十条 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进行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应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经资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按权限审批等。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承接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职能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4.资金来源;

  5.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7.投资项目执行方案;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

  9.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四条  职能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报经资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需报常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工信部备案;

(二)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由学校审核,报工信部审批;

(三)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由工信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学校以投资额作为考核对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九条  各类投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按规定上交学校投资收益。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各类投资企业,学校应依法依规予以撤并或退出。 

第二十条  对外所投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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