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设字〔2005〕05 号 关于印发《南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5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实设字(200505            签发:吴庆宪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精神,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校技安环保科举报。

  2.   采购运输管理

  3.  因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等工作的需要,经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技安环保科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审批表到技安环保科领取),持技安环保科出具的介绍信向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危险化学品。

  4. 需临时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到技安环保科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借证购买。

  5.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个人不得购买危险化学品。

  6.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认定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7.   储存使用管理

  8.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储存物的显著位置必须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时应贴有物品标签,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于库存危险化学品,各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学校职能部门也将实施抽查。

  9.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技安环保科。

  10.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11.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如发现被盗等必须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

  13.   处置废弃管理

    第十二条  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报校技安环保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后,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14.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15.   应急救援管理

        第十五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消防和技安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16.   附则

    第十八条  凡本规定中没有作规定的,遵照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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