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产字〔2011〕5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资企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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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资产字〔20115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资企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制订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资企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和企业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  安全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资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全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由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出资人(股东)投资成立的各类企业或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和“安全是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培训、全员管理、排查整改、奖惩并重”的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运行管理单位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专门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八条  企业各岗位员工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并在各作业场所、各危险点设立兼职安全员岗,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第十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行业规范等,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全分解和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落实好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新进员工应在了解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全面落实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承揽业务以及在购买生产设备的过程中涉及安装调试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特种设备应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持证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要根据生产设备或设施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落实相关培训,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涉密业务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涉密人员审查、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加强保密宣传教育,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生产经营总结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给从业人员和企业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安全管理监督与隐患治理

第二十条  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企业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安全管理列入管理层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因私因公离开工作岗位需履行请假手续,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请假,超过3天的还应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集体活动报告制度。企业组织员工举办集体活动,由总经理提出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以及经费预算,按规定经运行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企业不得组织员工集体旅游。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订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车使用范围,驾驶人员责任,公司可支出的车辆相关费用;各类交通处罚款项不得在企业财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停止生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台账,对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到位。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并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安全管理考核纳入企业年度业绩目标考核,并将安全管理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层年度奖金和员工奖金挂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考查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事故预防不到位、违反技术决策及过程管理程序、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等有关人员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鼓励员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经营场所在校内的,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及安全保密部门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派出在企业任职的员工,除遵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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