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79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校人字201531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总量控制、优化设岗、坚持标准、公开竞争、严格程序、专家择优等方式,不断提高我校教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与本人当前从事的工作岗位相一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二、评审系列及权限

    第四条 我校组织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型号研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图书资料专业、出版专业、会计专业、卫生技术等十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各系列职务档次和名称见附一。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型号研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评定。

    第六条 图书资料专业、出版专业、会计专业、卫生技术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评审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评定;出版专业、会计专业、卫生技术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方式。

    第七条 学校将根据综合改革的进展和职称改革的需要,逐步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各学院、学部(或学科群)在满足学校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学科特点、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学部(或学科群)的评审办法和任职条件,报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和相关学科的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学校引进人才评审组对引聘人才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学科评议组的职责。

 

三、评审组织及构成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职责及工作规程见附二。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全校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高评委由不少于2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3名。人事处提出高评委副主任和成员建议名单,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评审工作中,评议学科相近的申报人并向高评委择优推荐。学科组由不少于1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人事处提出设立学科组方案及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建议名单,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全校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中评委由不少于2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人事处提出中评委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建议名单,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成立基层评审组,负责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基本资格和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评审组由不少于1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高级职称评审组成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人事处审核。

 

四、评审程序及工作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 高级职称评审程序及工作事项说明

 高级职称实行基层评审组评审、学科组评议和高评委评定三级评审。

 评审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推荐前材料公示、推荐指标下达、推荐组评议推荐及结果公示、申报人员资格复核及同行专家通信评议、评议指标下达、学科组评议及结果公示、高评委评定、评定结果公布等。

 评审工作事项说明:

1.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供与职称申报相关的材料。

2.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基层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基本资格和申报材料。

3. 推荐前材料公示。在推荐组评议之前,基层单位须将所有申报人经过审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集中公示(涉密内容在知悉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地点报人事处备案。

4.推荐指标下达。根据基层单位审核后的申报人数,结合岗位设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单位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任务和教师队伍现状,人事处提出推荐指标及分配方案,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下达至基层评审组。

5.基层评审组评议推荐及结果公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人须向基层评审组介绍任现职以来(重点介绍任现职近五年以来)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并接受评审组专家的问询。评审组通过考察申报人申报材料和面试,了解申报人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要求,公正客观地评议申报人。

 基层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推荐申报人进行表决,申报人所获同意推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且在指标范围内即成为被推荐人;被推荐人员名单须在基层单位网站或人事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申报人员资格复核及同行专家通信评议。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学校召开申报资格审核小组会议,对学院上报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定。申报人填写《同行专家鉴定表》和提交送审代表作复印件等送审材料,送审代表作所属学术领域须与被推荐人所在岗位相一致。基层单位将《同行专家鉴定表》以及送审材料收齐后上交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后续的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工作。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提交三篇代表作送审;申报副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提交二至三篇代表作送审。

人事处选择拥有国家重点学科、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或教育部最新发布的学科评估排位在我校相应学科之前的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作为代表作送审院校。其中: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请7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请5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正常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请5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须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如有2名及以上同行专家认为被推荐人学术水平“尚未达到任职条件”,则不进入学科组评议。

上年度参加评审但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其代表作须全部重新送同行专家评议。送审代表作中,至少须提交一篇新发表的或未送审过的代表作。

7.评议指标下达。根据基层单位被推荐人情况,结合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以及岗位设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单位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任务和教师队伍现状,人事处提出评议指标数及分配方案,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给学科组下达评议指标数。

8.学科组评议及结果公示。学科组负责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被推荐人员进行面试,被推荐人须向学科组介绍任现职以来(重点介绍任现职近五年以来)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并接受学科组专家的问询。学科组通过考察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面试、参考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要求,公正客观地评议被推荐人。

 学科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推荐人是否达到“任职资格”进行表决,被推荐人所获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且在指标范围内为有效。

 学科组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9.高评委评定。高评委对被推荐人进行评定,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推荐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进行表决,被推荐人获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即取得任职资格。

10.评定结果公布。根据高评委评定结果,人事处行文公布具备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和取得任职资格时间。

     第十六条 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及工作事项说明

 中级职称实行基层评审组评议和中评委评定两级评审。

 评审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推荐前材料公示、推荐指标下达、基层评审组评议推荐及结果公示、中评委评定、结果公布等。

 评审工作事项说明:

1.除中评委评定外,其他按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办理。

2.中评委评定。中评委对通过各推荐组评议的被推荐人进行评定,推荐组组长或副组长向中评委介绍本组被推荐人情况,人事处介绍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中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推荐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进行表决,被推荐人所获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即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初级职称)评审程序及工作事项说明

 初级职称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人事处认定。

 评审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评审前材料公示、基层单位审议、认定和结果公布等。

 评审工作事项说明: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审批表》。

2.评审前材料公示。按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办理。

3.基层单位审议。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考核,并填写考核及聘任意见,于每年九月份报人事处认定。认定时间以公布时间为准。

4.认定和结果公布。人事处对基层单位审议结果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具备初级职称人员名单和取得任职资格时间。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教师破格晋升教授事项说明

我校优秀青年教师破格(仅限资历破格)晋升教授重点考察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成果,指标不限,不计入个人申报次数。

评审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或校长提名、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学科组评议及结果公示、高评委评定、评定结果公布等。

 

五、异议及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监察处、人事处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校监察处、人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超过公示期的异议原则上不受理,如涉及重大实质性问题,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学校纪委和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对评审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禁透露评审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评委将失去今后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资格,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对错误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的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学术不端、行为不端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任职资格,并从当年起算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委与申报人如有亲属关系,在有申报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级评审中,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有关政策说明

    第二十六条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

1.在站期间的统招统分博士后人员,若符合申报高级职称业务条件,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评审,指标单列且不得挪用。

2.师资博士后和经学校批准的在职博士后教师,应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评审。

3.博士后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相同。考虑到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特点,应重点考核其学术水平及科研工作业绩等。

4.学校不受理外单位在职博士后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关于评审组织单位的说明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基层单位,经学校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第一级评审;其他单位,由学校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第一级评审。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认定中级职称,经学校审定,认定时间从其报到之日起算。报到时已错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和教师资格认定的,可“先评后补”。

    第二十九条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教育部最新发布的学科评估排位在我校相应学科之前的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校工作,拟聘同档专业技术职务经由人事处予以审核认定。其他调入人员拟聘同档专业技术职务,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按照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标准,对调入人员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者予以认定。

 取得认定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从在原单位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算。未获认定者如再次申报并获通过,其任职资格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暂缓申报

 连续两次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未通过学科组评审者,须暂停一次申报。

 基层单位正式上报人事处的申报人员名册中的所有申报人,均记一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换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原则上不跨系列申报。对于因工作需要,现岗位与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请转换系列,但需要满足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两个系列转换,或直接转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除高等学校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间的转换,必须首先申请与原岗位相同档次的任职资格(同级转评),通过评审者,认定现岗位的任职资格。

3.实验技术专业人员在未取得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原则上不能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在未取得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原则上不能申报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4.同级转评后的取得任职资格时间可与原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转评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任现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 关于破格申报

1.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其他人员不得越级申报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2.任现岗位年限不满5年,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者,须履行现岗位职责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履行现岗位职责1年以上。

3.经校长提名,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其资历、工作年限、教学科研工作量等不做具体要求。

4.上述破格仅限于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申报人员。

5.破格人员申报资格由学校职称工作小组负责审核。

    第三十三条公开报送的评审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材料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复议评审。

 

八、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基层单位和各级评审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将问题与建议报人事处,人事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校人字〔200341号)、《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校人字〔200503号)、《关于专门从事国防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562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77号)停止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