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教授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281

关于实行教授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规定

校人字200624号

 一、为支持和鼓励我校教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开展学术交流、从事科学研究、编写教材或撰写学术论著、总结学术成果等,学校实行教授学术休假制度。

 二、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我校连续服务满规定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业绩优良,可享受规定期限的学术休假。

 三、学术休假以每连续服务六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可享受为期半年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一般不作跨周期累计。

 四、连续服务是指为本校提供的连续服务,校内院系间的调动和工作变化不影响连续服务时间的累计。教授连续服务时间由人事处核准。

 五、需申请学术休假的教授,应在准备休假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休假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将各学院申请学术休假人员名单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六、申请学术休假的教授人数由各单位掌握,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专业建设,一般每年享受学术休假的教授人数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教授总数的20%

 七、教授结束学术休假后应及时到本单位报到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休假总结报告,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八、教授学术休假期间,校内的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九、利用学术休假从事与学术工作无关活动的,一经发现,扣发在此期间所发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并取消一次学术休假资格。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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