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兼职教授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3866

关于聘任兼职教授的有关规定

校人字〔200535    


为了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增进我校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兼职教授聘任制度,特对我校聘任兼职教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兼职教授的条件和要求:

(一)对于来自高校的候选人,应全面达到我校教授任职条件,并在国内学术界中有较大影响。

(二)对于来自非高校的候选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且在国内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聘任的兼职教授应能在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发挥实质性作用,提出能够实施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四)兼职教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除外)。个别专家确因其学术造诣较深,国内外影响大,对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作用大,本人身体健康,也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延聘年龄。

(五)聘任兼职教授应征得受聘者原单位同意。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基层单位提出拟聘任人选,报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由学院院长签字,送交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同时提供拟聘人员相应的业绩材料,并详细写明聘请的理由。

(三)人事处对拟聘请的兼职教授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兼职教授由校长签发聘任证书。

(四)由聘任单位安排受聘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任证书、校徽。

三、聘任权限

兼职教授由校长聘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先行许诺,造成既成事实,或以院名义自行聘任。

四、聘任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由聘任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后若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院士聘任兼职教授可长期聘用。兼职教授的续聘报人事处审定。

(二)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兼职教授的管理,聘期届满后,要写出聘期考核意见,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未进行考核的,则视为不再聘任。

(三)兼职教授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由校长予以解聘。

(四)被聘任的兼职教授的待遇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五、此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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