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846

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71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协调各支队伍的发展,强化对各类人员管理,针对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人员的招聘按照“严控指标,编外聘用,合同管理,择优进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具体招聘要求,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应聘人员需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2.应聘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

3.硕士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8周岁,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2岁。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用人单位提交招聘需求,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编制情况,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具体招聘计划。

  招聘流程

1.发布招聘信息。学校和各用人单位通过招聘会、网络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应聘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启事的要求投递应聘材料。

3.考核选拔。学校成立考核工作组,确定考核办法,选拔确定进入考核的人员,考核主要通过资格审核、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1)笔试由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按每个岗位1:31:5的比例择优选择候选人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分为小组面试和综合面试:小组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按每个岗位1:21:3的比例择优选择候选人进入综合面试。综合面试由学校组织,学校结合招聘人数和要求,按照综合面试成绩对各岗位候选人分别进行排序,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

4.身心健康检查。考核通过人员参加体检,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

5. 拟聘公示。学校对拟聘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6. 审核办理聘用手续。经公示无异议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条  受聘人员按照人才派遣方式聘用,在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由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任务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工作任务书是今后考核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条  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为3年,试用期6个月。用人单位实施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聘期考核。

条  用人单位为受聘人员的具体管理单位,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产生争议时,由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派遣人员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薪酬与相关待遇

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受聘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实行总额承包的用人单位,受聘人员的薪酬纳入单位总额管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薪酬标准、发放形式等。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相关人员、专家若与应聘人员有亲属或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应聘材料,如经查实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即取消应聘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招聘工作纪律,公平评审,不得向外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受聘人员构成应当多元化,兼顾校内外和国内外的平衡。应聘人员若与本校在职或离退休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每年不超过2个名额。

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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