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聘任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04

职员聘任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5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工信部所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人〔2014569)等文件精神,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校字〔20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员聘任工作在核岗定编的基础上,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考核管理服务水平与工作研究能力,体现“业绩激励”和“年功积累”,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 职员的适用范围:学校在岗在册的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 职员的等级:

 职员分为三个职等、八个职级。其中,三级至六级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现职管理干部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即校级正职为三级职员;校级副职为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为五级职员;处级副职为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为七级职员;科级副职为八级职员。

第五条 职员的结构与比例: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确定职员岗位总量。其中,高级职员岗位数为学校职员岗位总量的35%左右,中级职员岗位数为学校职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初级职员岗位数为学校职员岗位总量的15%左右。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公正廉洁,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管理服务工作群众认可度较高。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七条 三级职员岗位

 申报三级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经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至少1次优秀。

第八条 四级职员岗位

 申报四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经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至少1次优秀。

第九条 五级职员岗位

 申报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工作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中有较突出贡献和业绩;任六级职员满10年并在此期间至少2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条 六级职员岗位

 申报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定的工作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中有所贡献并取得较好业绩;任七级职员满8年并在此期间至少2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一条 七级职员岗位

 申报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研究能力、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在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中有所贡献并取得较好业绩;任八级职员满5年并在此期间至少1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二条 八级职员岗位

 申报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在学校改革发展事业中有所贡献并取得较好业绩;任九级职员满3年。

第十三条 九级职员岗位

 任十级职员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的新聘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十级职员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下学历的新聘管理人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职员申报评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于当年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六条 三级、四级职员的评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五至八职员的评聘由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学校组织评审;九级及以下职员由基层单位按条件组织评审,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统一发文聘用。

 第五章 考核和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种。近5年出现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目前待岗、未聘、长期病休或因故不能开展工作者,不能参加职员职级评聘,待其上岗后再行评聘。

第二十条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纳入职员管理,保持原津贴待遇不变。晋升高一级职员的,按照高一级职员低档兑现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任职次月调整相应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职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所评专业技术职务计入个人档案并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岗位津贴按职员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选择申请参加职员职级晋升。选择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在转入管理岗位后,须根据相关要求参加职员职级晋升,其管理履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次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未获学校评审通过者,停止申报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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