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聘人员、离岗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89

待聘人员、离岗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校人字〔20072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待聘人员、离岗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国防科工委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待聘人员管理

(一)200611日之前进校的下列事业编制人员可确定为待聘人员:

1.因学校企业改制、机构调整、编制精简、岗位撤并等原因而无合适岗位上岗者;

2.在竞争上岗中落聘者;

3.实行聘用制后未被聘任上岗者。

(二)待聘人员的安置

1.校内安置。校内各用人单位若需补充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如教辅、管理、后勤、社区服务等,对于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安置校内待聘人员。校内非产业用人单位安置待聘人员的,五年内不占单位编制。如后勤集团设置一些可为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工作提供更好服务的新的临时性岗位,用于安置待聘人员,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2.办理内退。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9号),符合学校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内退手续,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流动调剂。鼓励待聘人员通过人才流动机构进行流动或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自谋职业,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三)待聘人员的管理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限为两年,人事关系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在此期间,学校为待聘人员提供两次竞聘上岗机会,本人应关注校内招聘信息,积极参加竞聘。

待聘两年期满未能重新上岗者,学校将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本人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二、离岗人员管理

(一)以下人员可确定为离岗人员:出国逾期未归、请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的人员。

(二)对于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1.出国逾期未归(含出国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以及不辞而别者,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2.请长病假人员严格按照《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3]34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在外从事有偿劳务活动。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及时掌握离岗人员情况,若出现职工出国逾期未归、不辞而别等离岗情况,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通知本人到校办理相关手续。若单位与本人联系不上的,由学校统一在媒体发布公告,通知本人于一个月内到校办理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或解聘处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航分中心。若单位对离岗人员隐瞒不报的,要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学校200611日(含200611日)以后新聘用的人员如果落聘,不再实行待聘管理,可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15号)进行管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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