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73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聘用管理,形成正常的淘汰机制,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人事部、国防科工委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1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新聘人员。
第二条 我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须约定试用期。首次合同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受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若为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延长为一年(与见习期相衔接)。合同期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三条 人事处在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试用期考核内容及侧重点
试用期考核应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协作精神、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等几个方面。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按照以下重点进行考核: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参与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
辅助技术、实验技术等人员的考核重点为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等情况。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重点为为人师表,所带学生的学风建设状况、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特殊学生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1.符合以下条件者,试用期考核为合格: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岗位工作,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工作业绩优良,在工作中未出现过明显的失误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思想素质及组织纪律性一般,能参加公益活动,但工作主动性欠缺;
(2)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表现一般;
(3)只能基本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4)工作中出现过失职或明显的失误情况。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业务素质及组织纪律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4)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5)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8)擅自离岗累计7天以上;
(9)在应聘时未能按规定要求如实反映个人相关情况;
(10)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
(1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12)其他类似情况。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1.试用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2.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履行第一个聘期的聘用合同;
3.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4.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长6个月试用考察期或给予一次转岗试用的机会,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程序
1.人事处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试用期届满人员的名单通报各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各单位应在新聘人员试用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考核;
2.被考核人员进行自我小结,填写考核表;
3.各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时由被考核人进行简要汇报,经考核小组评议后确定考核等级和结论,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4.被考核人员可提出复议,各单位作出答复;对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提交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5.各有关单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审定表报人事处;
6.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凡未进行试用期考核的一旦期满即停发工资、津贴。
第九条 若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学校可经考核后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