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977

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71


为稳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规范用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选派人才;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选送派遣人员按合同规定到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新型用人模式。实行人才派遣,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的用人机制的形成。

第二条 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机构——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省人才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三方在派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航分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根据省人才中心的授权,具体负责人才派遣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占用学校流动编制的用人岗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各单位自主用人(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组用人)等岗位可实行人才派遣方式。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特殊岗位须持证上岗。

(三)符合工作岗位对年龄的要求,身体健康。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人才派遣的操作程序

第五条 省人才中心于每学期末受理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申请。校内用人单位到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领取《人才派遣用人申请表》。派遣人员费用(含工资、社保基金及管理费等,下同)由学校支付的,须经人事处审批;派遣人员费用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的,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派遣人员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须经科技部审批。

第六条 省人才中心与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

第七条 省人才中心根据用人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与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面试、考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确定拟聘人选(占用学校流动编制的还须经人事处审批)。应聘人员必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外地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暂住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第八条 校医院体检合格后(体检费用自理)省人才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合同一式三份,派遣人员、省人才中心、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 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要求。岗位责任书一式三份。

第十条 省人才中心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人事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管理和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使用、终止使用或提前结束使用,均须提前30日书面报告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向派遣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不再使用或终止合同,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与省人才中心解除派遣协议,省人才中心派遣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三、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应依照人才派遣协议要求,及时将应支付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转入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或校内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之间产生争议时,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在省人才中心主持下,依照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有关规定,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应当履行合同,遵守南航及校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由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者,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人才中心按照协议和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派遣人员的党、工、团等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四、派遣人员薪酬等经费来源及待遇

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的薪酬等经费来源

(一)占用学校流动编制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各单位自主使用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从单位经费中支付。

(三)从事科研项目研究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按照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不得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的待遇

派遣人员的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标准按照岗位性质确定,在招聘时予以明确,原则上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学校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派遣人员的其他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学校教职工聘用(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就派遣人员的待遇进行讨论,向校内公布派遣人员待遇参照标准。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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