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15

新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工人[2003]747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教职工的招聘


第二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各类人员。

第三条  教师招聘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暂行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补充师资暂行办法》组织实施;专职学生辅导员招聘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和辅助技术等岗位人员招聘根据《关于规范管理、辅助技术等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凡受聘我校相关岗位的新教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学校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处各执一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学校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受聘人员还需与学校签订聘期内的工作任务书,以便有效实施岗位管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按时间分为四种类型:

(一)项目合同以完成某专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二)短期合同: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合同;

(三)中期合同: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合同;

(四)长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与受聘人员首次签订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短期聘用合同,与本科生辅导员首次签订四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且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签三年聘用合同。

第九条  新教职工受聘后,在我校工作满25年,或在我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如本人遵纪守法、能胜任本职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内用人单位同意,学校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十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须约定试用期,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合同期为三年(或四年)的受聘人员除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外,其他人员试用期均为六个月。

合同期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一条  200611日以后新聘用的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人事档案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管理,其中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综合群众评议意见和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作相应的变更。


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学校、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表明不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学校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学校向受聘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注明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时间等。学校和个人在三个月内办结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章  违约责任及补偿金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否则须根据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享受学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安置费、科研启动费等特殊待遇的引进人员,解除合同时均须退回相关费用。享受在职进修、培训的,服务期及违约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约定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由学校提出,协议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学校下属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章  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成立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十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与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硕士及硕士学历以下人员,无论应聘何种岗位,如其为本校在职或离退休教职工家属(包括配偶、子女及第三代子女),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每年不超过2个名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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