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13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国防科工委、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由人事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有关人事业务的人事管理方式。通过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
第二条 学校委托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航分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学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1.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聘用的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特殊岗位聘用人员除外)。
2.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非教师岗人员。
3.2001年7月1日以后聘用的人员,若聘用前已实行人事代理,或聘用前人事关系在企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海外留学归国等高层次人才除外),不论何学历、职称均实行人事代理。
4.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政策调入且在调入前未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经学校审核,可以不实行人事代理。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聘用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及配偶,若聘用前为未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不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 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代理的事项
1.代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代办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3.代办人事代理人员调动手续、毕业生接收手续等;
4.代办相关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住房公积金等;
5.代办人事代理人员落户手续;
6.办理其它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2001年7月1日以后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凡未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签,否则不再聘用。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人事档案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管理,聘用期间代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由人事处核准的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公派出国、探亲、在职学习、进修、借阅图书等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或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实行协议工资。
第九条 因违反合同约定被解聘的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聘的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学校不再承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聘用关系终止后,原来由学校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代理的人员应尽快将单位委托代理更改为个人委托代理。
四、附 则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受聘后无论取得何种学历、职称,其人事代理方式不变。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短期聘用的非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以及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均不在本办法涉及范围之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