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9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工作,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委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内退条件
学校在编教职工,因学校企业改制、机构撤并、编制精简、岗位撤并等原因而无合适岗位上岗的,或在竞争上岗中离岗待聘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内退。
1.工作年限满30年。
2.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二、内退待遇
1.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按本人国家工资标准的70%及本人在职时地方津补贴标准计发,停发岗位津贴。计发内退生活费的项目及标准如遇国家和江苏省政策调整时,可参照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调整。
2.内退人员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晋升。
3.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三、内退人员管理
1.内退人员不办理退休证,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再办理退休证。
2.内退人员内退期间仍由原单位管理,但不计入单位编制。内退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从原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原单位如遇机构调整发生变动的,内退人员由调整后的新单位管理;若原单位撤销,可追溯到前一单位管理。
3.内退人员不再办理复职手续,学校不予返聘。
4.内退人员有违法乱纪及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行为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按在职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5.内退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内退办理程序
1.申请内退的人员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报校退休延聘工作小组审批。
4.申请内退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领取内退生活费并享受其他规定的待遇。
五、其他
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已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内退的相关条款不再执行。已办理提前内退手续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