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891

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466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退休、高级专家延退等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资源的利用效率,现根据国家、省、部委等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年龄

(一)正常退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文件精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均应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根据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岗位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二)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提前退休作如下规定: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过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对除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含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富余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因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或学校无法安排合适岗位者,本人提出内退要求,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可提前内退,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5、对连续工龄已满10年以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却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以及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凡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工作量饱满的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可按如下规定申请延迟退休(以下简称延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全国及省人大、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参议)等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延长至63周岁退休,其中博士生导师可延长至68周岁退休。如学校教学、科研确有特殊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延长。

1)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

2)重点建设的新学科、新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3)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且效果优良或正在指导研究生,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可延长至60周岁退休。

4、凡已办理延退手续者若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连续病假跨年度计算),或考核不合格以及所在单位不再聘任的须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5、博士生导师申请延退,一次最多可达3年,其他人员每次申请延退时间不超过1年,可多次申请。

二、退休手续办理

1、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第二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申请延长退休人员的名单报人事处人事科,人事处核实名单后将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应提前做好即将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以及工作交接准备。

2、符合延退年龄条件的人员,如需延退,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退休延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经批准已办理延退手续的人员,在延退聘期内若需办理退休手续,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4、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月份的下个月即办理退休手续,有教学任务的应工作到学期结束。

5、委管干部自上级明确退休发文日期的下个月办理退休手续。

6、全校教职工的退休手续,由学校人事处办理。

三、有关待遇

1、教职工退休费按国家、江苏省及国防科工委的有关政策发放

2、得到延退批准的专家,需对以下两种方案进行选择: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办退休手续,可在批准的岗位上继续工作,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及所聘岗位的津贴,考核同在职人员。但国家两年一次工资升级则按退休人员调整;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批准的岗位上工作,其工资、津贴、工资调整、考核均与在职人员相同。如遇国家有关退休社会化政策出台,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3、因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退职的人员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教师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因教学任务未完成,仍需短期在岗的,在岗工作期间除享受正常退休生活费外,其承担教学工作的酬金由各学院以课时费的形式发放。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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