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121

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

校人字200334号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 全校教职工都实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教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除承担教学任务(包括讲课、辅导、编写教材等)期间的教师,经系(室)主任同意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可不作上下班考勤外,其余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 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 、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3.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4. 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5.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各基层单位必须在每月一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向院级单位报告,各院级单位(机关、后勤以总支为单位)须将考勤结果于次月二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通过电子邮件及时报人事处执行。涉及到要扣发工资或津贴等情况因各单位误报造成学校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向当事人负责追交;一个月内追交不回的,学校将从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校内岗位津贴中补扣。

6. 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准假单位销假。

(事假

1. 教职工在工作和生产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手续

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事假申请单,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在半天以上者,所在单位和审批单位应进行登记。

    3.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事假

两天以内者,由系、车间、科(室)领导批准;三至七者,由院、部、处级单位领导批准;八天及其以上者,报校人事处批准。

(2) 系、车间、科(室)负责人请假

五天以内者,由院、部、处级单位领导批准;六天及其以上者,报校人事处批准。

(3) 院、部、处级领导请假

副职领导两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三天及其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正职领导请假均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 校领导因公(私)事须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分别通知两办。

    4.事假工资、津贴、奖金的处理

工资处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从第十五天起按天扣发工资。

津贴处理:(A)30%活津贴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事假1天扣发1/6月津贴,事假满六天扣发一个月津贴,超过6天部分,下月接着扣发。(B)职务岗位津贴,当月事假超过半个月的扣发半个月津贴,满一个月的扣发一个月津贴,不足半个月不扣发。

奖金处理:年终奖金全年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下者,扣40%;全年事假累计三十一天及其以上者,全部扣发。

(病假

1. 教职工因病或因公负伤,经本校医生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须持医生诊断、医院院长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休假。所在单位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休半个月以上者,所在单位要报校人事处备案。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下表所列情况执行。

时间


类别

病假

两个月

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

10

工龄

10

工龄

10

10年≤工龄<20

工龄≥20

1.70%部分

90%

70%

80%

90%

2.30%部分

×

×

×

×

3.职岗津贴

90%

70%

80%

90%

4.校内岗位津贴

当月累计满15天停发

×

×

×

×

×

5.年终奖

病假累计超过15天按实际天数折算平均数扣发

注:打“”为全额发放,打“×为停发。

(2) 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 精神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上表13项)。(4) 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 教职工利用病休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探亲假

鉴于学校有寒暑假,按规定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执行。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补足。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1. 国内探亲

(1)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 探亲对象是指居住外地的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以及自幼抚养该职工长大(指16周岁前父母双亡)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4) 学徒、见习、实习、试用期人员,均须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5) 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从结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6) 职工与配偶户口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同居六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A. 符合一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一年报销一次;符合四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B. 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路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本校职工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C. 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D. 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在同一年内,同时探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分段计算报销。

E.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

2. 出国(出境)探亲

(1)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费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一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二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职教职工因配偶公派在国外(境外)符合探亲条件的,规定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但须在按时回校后领取,不按时回校工资不补发;批准延期期间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在职教职工探望国外(境外)因公派出的子女及因私在国外(境外)的配偶、子女,探亲期间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3)教职工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外(境外)段自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为四年一次,国内段路费(指其出入境口岸)报销本人标准工资30%以外的部分,30%以内的及国外(境外)段自理。

(4)教职工在国外(境外)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 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婚假十五天(包括法定假日,下同);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者,给婚假三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给婚假十五天,非初婚的一方,给婚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婚假期间工资、津贴、年终奖照发。

(产假、带孩子假

1. 产假

(1) 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包括法定假日,不包括寒暑假)。符合晚育条件(指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产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含产前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

(2) 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中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者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者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者给予产假90天。

(3) 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生证明,其保胎时间的工资等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4) 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5) 无计划生育(包括人工流产)者,其孕期检查费、医疗费、生育费等一切费用均自理;为保障女工健康,应按规定休足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年终奖金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6) 休产假者所在单位必须在教职工产后十天内报人事处备案,上班后销假。

2. 带孩子假

(1) 女职工产后,如确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请“带孩子假”。

A. 住地离工作地点较远(指来校途中单程乘车45分钟以上),上班后家中无人照料或居地无幼托单位者。

B. 孩子或本人体弱多病有医生证明,上班确实有困难者;

C. 夫妻分居两地,孩子无人照料,独自带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者。

(2) “带孩子假”假期连同产假在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只准一次请完,不准分段请假;带孩子假期间,遇有产假(含人工流产)、仍按带孩子假处理。

(3) “带孩子假”满六个月及其以上者,当年的工龄不计。

(4) “带孩子假”工资:按75%发给。各种津贴奖金停发。

3. 哺乳时间

有一周岁以下婴儿亲自哺乳者,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不含本单位内往返途中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料理者,给丧假三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往返路程时间另给。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技安科。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可给予工伤假。伤愈后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治疗后工伤又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校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伤假在一个月以内者,不影响全勤评奖。超过一个月者,津贴与年终奖按病假处理。

   三、旷工及处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 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3) 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 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或由此导致伤、残休息者;

(5) 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及以上或不参加理论学

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

(6)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

到时间者;

(7) 自主创业、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

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8) 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本部门工作,经三次教育不改者,本部门领导可以停止其工作,令其停职检查,限期改正者。

2. 旷工期间工资、津贴、奖金的处理

矿工按天扣发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各种津贴,超过一天

者,下月接着扣,以此类推(包括年终奖金)直至扣清。

3. 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工资、津贴、年终奖金

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 旷工13天者,行政警告;

(2) 旷工46天者,行政记过;

(3) 旷工79天者,行政记大过;

(4) 旷工1012天者,降级或降职(一般为一级或一职);

(5) 旷工1315天者,开除留用察看;

(6) 连续旷工1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四、其他

1. 教职工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三次按半天事假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二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事假,处理。

2. 教职工平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备案)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时间(未领取报酬),按照请假程序可办理各种假的调(补)休手续。

3. 校内产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制定相关规定。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199787号文“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5.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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