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5466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校人字〔200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人〔200926号)精神,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苏公发〔2003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事处须按规定对以下人员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退出现岗位未退休的司局级干部和离退休享受司局级待遇人员,称为“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在职的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第六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自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于非节假日期间出国(境)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给出意见。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申请由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给出意见,退出现岗位未退休的司局级干部的申请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给出意见。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对相应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

涉密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须经过科技部审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

保密处负责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组织部负责退出现岗位未退休的司局级干部、在岗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批)。

从事核心、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审批。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对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享受司局级待遇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离退休享受司局级待遇人员的申请须提请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涉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经保密处审查后分别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查。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对除部管干部外所有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人、财、物、机要管理以及涉密岗位的干部,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须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审批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未出国(境)期间须将证件交人事处保管。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凭办理完结的审批表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回国日期前将证件上交。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请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必须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334号)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履行请假手续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八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组织人事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回国后按考勤相关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学校按照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应予自理。除学校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其他按照因私出国(境)进行申请审批或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暂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暂行)自200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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