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字〔2016〕37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17来源:航空学院点击:4000


 密级

 缓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外字〔201637

直接箭头连接符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本科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健康发展,提升合作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结合学校合作办学工作实际,制定了我校《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930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政策,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范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国外大学实施合作培养、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于参加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外合作大学的联系洽谈、协议签订等外事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确定招生计划,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教育部项目评估工作;牵头制订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办法;负责项目执行期间与国外合作学校具体工作的联系与沟通;负责组织合作办学教改项目立项和验收,在合作协议到期前一年负责组织项目教学情况评估,提出项目是否续签意见;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并协助项目所在学院安排外教来校授课与教师赴国外学校进修事宜;配合学生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专业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与实施、专业教学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完成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教育部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项目的招生宣传与招生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项目所在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发展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方案制订

  1. 合作办学项目应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的发展,根据项目合作办学的目标,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应以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学生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中外教学资源共享,专业优势互补,体现先进性和国际化。

  2. 培养方案应结合中外双方的专业特长,与国外合作大学协商,制订国内、国外衔接的联合培养方案。

  3. 培养方案应设立国际课程模块,其中包括引进国外大学课程模块和国外大学学习模块,明确学生应修的国际课程学分数。

  4. 培养方案应加强学生的外语能力培养,设置相应外语强化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为学生出国学习奠定外语语言基础。

  5. 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联合教务处、项目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等单位共同商议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学安排与管理

  1. 在国内学习阶段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选课和排课。

  2. 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中由合作大学教师来校授课的外方课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联系合作大学选派教师,各单位应配合做好外教来校教学安排等各项工作。合作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选派课程教学辅导教师。

  3. 学生出国学习阶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按照合作大学相应的教学安排学习。项目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定期联系学生和合作大学,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 以创建合作办学品牌专业为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实施专业建设方案。

  2. 加强课程建设,积极引进合作大学课程、教材和教师,选派专业教师赴合作大学学习培训。

  3. 设立合作办学项目专项教改项目,鼓励合作项目授课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学籍、学位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合作协议,学生按照合作双方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完成国内和国外两个阶段学习任务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中外双学士学位。

      1.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第一阶段在南航的学习任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学生转入第二阶段赴国外合作大学学习。学校提供已修读课程成绩单供国外合作大学学分认证,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助学生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2.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第二阶段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任务,须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学分替代。

      3. 未能完成国外合作大学学习任务的学生,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学习任务,其中国际课程的学习计划须通过预先审核。

      4. 完成国内国外两个阶段学习任务的学生,由中外双方学校分别依据各自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审核,达到条件者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国外合作大学分别颁发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外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  根据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可以变更项目的学生名额,学生可按照相关通知要求于第一学期末申请变更项目。

  1. 要求变更项目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项目所在学院面试,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2. 学生转入新的合作项目后须按要求赴国外合作大学参加第二阶段的双学位学习,达到转入项目专业双学位学习要求的将颁发中外双学位本科文凭;否则将按原入学项目的专业审核毕业条件,达到原入学项目专业学习要求的将颁发相应的本科文凭。

第十五条 学生具有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权益,有关条件和要求由项目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工作相关文件以及合作办学项目国际化培养目标制定具体推荐免试工作细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南航学习期间,每年按照合作办学项目报批标准缴纳学费;出国学习期间按照入学当年面上对应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费收入与教育支出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有利于合作办学项目发展,提高合作办学项目教育质量的原则,学校就合作办学项目可与有关合作机构签订具体教学合作协议,明确具体合作内容、要求、权利、义务与经费安排。

第十八条  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每年额度根据在南航学习的学生数,按项目学费标准的30%预算,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申报和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项目专业建设费和师资培养费,包括课程体系构建、课程建设、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条件建设,教师出国培训等,占专项经费的50%,拨付项目所在学院使用及管理。

  2. 合作办学教改项目费和项目相关直接成本,占专项经费的50%。其中合作办学教改项目费占专项经费的20%,主要由项目所在学院教职工申报,立项后教改项目经费拨付学院使用及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项目相关的直接成本费用,包括支付外方教师课酬、国际旅费、住宿费,以及其它项目申报、评估、加班费、项目管理等项目办学直接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之前入学学生涉及的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直接连接符 8直接连接符 9直接连接符 11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930印发直接连接符 10

 —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