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江苏省应用类计划项目申报简明手册

时间:2021-03-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748

目 录


第一部分:应用类计划项目清单



学校可申报的部分应用计划类项目列表

项目名称

金额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备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一般1000万元以上,具体由申报领域而定

国家科技部

入库备选

以企业申报为主

国家成果转化项目

一般1000万元以上,具体由申报领域而定

国家工信部

3

以企业申报为主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

一般1000万元以上,具体由申报领域而定

国家发改委

9

以企业申报为主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8002000万元

江苏省科技厅

2月初

以企业为主体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

约为企业前期到款金额一半


江苏省科技厅

2月初

前期企业投入学校的研发经费不低于30万元(苏南地区不低于50万元)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工业)

高校为主:60万元左右

企业为主:80200万元

江苏省科技厅

2月初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社会发展)

高校:50万元左右

江苏省科技厅

2月初


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高校:2030万元

江苏省科技厅

2月初


各市县科技计划项目


各市县

上半年

以企业为主体

注:江苏省各地市均有科技计划项目,需要企业与高校共同申报,望课题组积极与各地市企业密切联系,按时申报。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一 、项目简介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管部委为国家科技部,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 每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征集实行网上申报,由学校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提交项目推荐书,进行申报。

二、资助领域及额度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的范围涉及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10个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选题,具体发布在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上。项目资助额度视各领域具体情况而定。

三、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注重国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项目申请人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条件成熟、应用性强的项目,同时应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争取多单位共同参报。

2.项目申请人申报请需从校科技部获得的申请人账号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书,完成后将其提交至校科技部审核。并按要求打印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3专家推荐、重点实验室推荐、国家工程中心和产业联盟推荐项目均需到学校开通课题申请资格。

4.课题中间接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四、申报程序

1.国家科技部每年不定期发出分领域的申报通知,校科技部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发出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按照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申请者使用学校科技部所提供的申报用户帐号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推荐书,完成填写并通过整体校验后提交至校科技部审核。审核确认后,将项目推荐书正式提交至国家科技部系统生成正式的PDF文件供申报用户下载打印。

4.按照国家科技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征集要求,盖章及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项目简介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由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评选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入选项目不仅可直接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资金支持,而且在转化应用过程中还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助领域及资助额度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范围涉及工业、产业多个领域,同时重点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衔接与发展,具体重点扶持领域和项目资助标准发布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通知上,单项资助金额一般在千万元以上。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必须在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

2.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3.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中“基本情况”应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总负债等,以及技术力量、技术团队、研究开发水平、获得科技成果、财务管理状况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4.“产学研用合作”应明确写明产学研用联合体基本情况、各方研发人员配比情况、研发工作机制及时间,合作的内容及阶段性目标、预期成果情况。

四、申报程序

1.国家工信部每年于2月底3月初发出申报通知及指南,校科技部同时发出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年度《申报通知》与当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根据要求填写《项目补助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3.以学校为申请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直接交至学校科技部,校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给出指导性建议,并反馈给相关学院和申请人。以企业为申请单位的项目,根据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项目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根据通知,将申报材料正式提交,由校科技部统一报送工信部。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计划项目

一、项目简介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计划项目主管部委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面向金融、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业控制等领域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我校主报的国家信息安全专项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经工信部审查汇总后发送国家发改委。

二、资助领域及额度

国家信息安全专项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领域有金融、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安全分级保护、工业控制等的信息安全领域以及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的试点示范项目。具体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上,项目资助额度视各领域具体情况而定。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需提前准备好银行资金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环评报告等附件材料资料。

2.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项目简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备案文件、自有资金证明、投资及信货承诺等所有附件要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项目简表和汇总表应订装在报告正文前),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1.国家发改委每年9月份左右发出项目申报通知,校科技部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发出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校科技部审核。审核确认后,盖具学校公章并项目申报材料正式提交至国家工信部(规划司),经工信部审查汇总后发送国家发改委。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

一、项目简介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分为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项目三类,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高校为主体申报,需要企业有前期投入,并有实质性合作。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由省辖市科技局组织推荐,技术转移中心项目由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申报。

二、资助领域及申报条件

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1、面上引导项目。与《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衔接,引导、鼓励企业主动介入早期研发,出资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性原始创新和前瞻性技术开发研究;引导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围绕企业需求,联合企业共同开展前瞻性技术研发。

2、重大战略产品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围绕江苏省特色支柱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产品、亟待突破的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和装备,整合国际国内科教资源,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并具有行业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战略产品(装备或系统)。

申报条件:

1、对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申报的题目,应为双方已有合作基础且正在实施的项目;联合申报单位必须建立“校企联盟”并登记备案编号;合作双方应按通用技术开发合同范本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协议,内容明确,责权利清晰。

2、面上引导项目,由省内高校院所或省外高校院所驻苏分支研究机构为主体,联合江苏境内注册、非本单位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共同申报;企业在本项目前期投入高校院所的研发经费不低于30万元(与苏南地区企业合作的前期投入不低于50万元)

3、重大战略产品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可由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申报,也可由省内高校院所(含省外高校院所驻江苏分支机构)为主体联合省内企业共同申报;联合申报单位签有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研发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申报项目选题的攻关成果必须落到具体的产品(装备、系统),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需组织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企业合同约定支付科教单位的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本项目已拨付科教单位的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原则上须近三年享受过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其研发项目已备案)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出具情况说明。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前期研发经费投入证明,附经费进帐凭证、为企业出具的发票,相关凭证备注的经费用途须与项目合作协议或技术开发合同内容一致。企业经费拨款应为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项目持续时间较长的应有特别说明。

2、须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双方合作应持续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3、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网,进入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报。

4、企业资信证明。

四、申报程序

1、江苏省科技厅产学研处发出申报通知后,校科技部发出申报通知;

2、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简表》,科技部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科技部对申报材料确认后,负责人须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工业)

一、项目简介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以加强战略高技术部署,引领前瞻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宗旨,加强前沿先导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江苏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分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指南确定的10个前沿先导技术领域,瞄准掌握一批产业高端环节核心技术和未来产业前瞻性技术,凝练项目主题,将具有高度技术关联性的项目加以整合和集成,加快推进重大技术突破。

二、资助领域及资助额度

重点项目每个课题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牵头,联合创新链上下游相关单位,共同申报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前沿先导技术:未来网络、云计算与物联网技术、纳米材料及器件、高效能源、高性能膜分离材料、光电功能材料、三维打印制造技术及装备、智能机器人、高端装备制造和智能电网。

关键共性技术:先进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技术专题、制造业信息化专题以及文化科技创新专题。

重要技术标准本类项目支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重大技术标准研发,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的整体竞争力。标准类项目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以突破发明专利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核心技术为重点,联合开展产业级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本类项目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申报,充分利用联盟成员共同力量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研发产业重要技术标准。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发布的国家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或正式备案的标准草案,国际标准草案须经国际标准化工作组正式确认立项。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属于指南支持领域和方向。项目具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较强的前沿先导性,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能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2、项目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近年内须有授权专利。

3、申报单位为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组织。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4、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在项目完成时,电子信息领域项目须完成样机系统,能源与资源领域项目须完成小试,先进制造领域项目须完成产品样机,新材料领域项目须完成小试。项目完成时需形成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

5、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外,有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一般不再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一般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能同时申报本计划。企业申报项目需填报企业在研和本年度申报项目情况表。

6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的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的项目、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项目、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项目和一般性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均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1、江苏省科技厅发出申报通知后,校科技部向全校发出申报通知。

2、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简表》,科技部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初评。

3、通过校内评审的项目,负责人须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4、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网,进入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报。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社会发展)

一、项目简介

主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进一步实施民生科技促进行动,着力突破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积极推进科技社区建设和民生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加快民生领域科技创新,为建设美丽江苏提供科技支撑主要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科技社区项目和关键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其中科技示范工程为重点项目。由江苏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发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资助领域及资助额度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科技社区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关键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省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万。

民生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科技社区建设和关键技术应用研究。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领域:医药、生物技术、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科研机构;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是在职人员,并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2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有关企业联合申报

3、科技社区需依托省民政厅认定的“江苏省和谐示范社区”,项目由示范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联合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同申报。

4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5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外,有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一般不再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一般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将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能同时申报本计划。

6、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程序

1、江苏省科技厅发出申报通知后,校科技部向全校发出申报通知。

2、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简表》,科技部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初评。

3、通过校内评审的项目,负责人须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4、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网,进入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报。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一、项目简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学校参与。该项目注重技术突破、注重前瞻布局、注重高端攀升的工作导向,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ABCD四类。

二、资助领域及资助额度

江苏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资助额度为8002000万。

1、重大组织项目(A类)。以攀登产业高峰为目标,采取组织论证方式,支持大型知名企业实施研发投入高、产出规模大、代表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掌握产业级重大原创性技术,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综合排名应为国内行业前三或世界行业前十(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近三年企业连续盈利,运营状态良好;(2具有国际领先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团队具备世界先进的研发和产业化设施,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3具有很强的综合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原则上近三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3%

该类项目在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中遴选。先选择企业,再根据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明确项目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论证,成熟一个支持一个。

2、重大招标项目(B类)。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新医药、新材料、纳米科技、云计算与物联网等领域,采取国际招标和联合招标方式组织项目,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突破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目标产品,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投标基本条件:(1)投标单位应为江苏省境内注册的行业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共同投标;(2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攀升和突破;(3)近三年企业业绩稳定增长,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国际招标项目江苏省企业须联合国外一流高校、研发机构或企业等共同投标。具体要求和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标的为准。

3、重点产业专项项目(C类)。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抢占未来发来展制高点为目标,加强纳米科技、生物医药、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部署,引导创新资源向新兴产业和高新区集聚,打造一批技术领先、特色鲜明的产业创新集群,培育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省内科技型企业,企业成长性好,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2目标产品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实现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引领产业跨越发展;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新办企业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面上项目(D类)。支撑产业高端攀升为目标,重点在新能源、高端装备、高科技农业、传统支柱产业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主攻高端技术,发展高端产品,突破高端环节,大力发展产业带动性强的战略整机及产品系统,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2目标产品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和高成长性的重大整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等,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实现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产业的高端攀升;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新办企业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研究内容符合项目申报指南;

2、注重申报企业的选择,企业有能力完成该项目,尽可能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作。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与企业签订责权分明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

四、申报程序

1、江苏省科技厅发出申报通知后,校科技部向全校发出申报通知。

2、此项目由企业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校内项目负责人与相关企业联系,联合申报此计划项目。

3、申报单位须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4、申报单位有产学研合作但未建“校企联盟”的,校内负责人须登陆江苏省产学研合作网,进入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报。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科技厅。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省科技厅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省拨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省科技厅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311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须报省基金委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省科技厅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总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五)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教〔2008193号、苏财规〔20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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