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3-05-28来源:航空学院点击:7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严格按照此规定加强两证的使用管理。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装备工程部2013年5月28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一、    为规范我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    校证书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许可证和资格证的使用管理。
三、    许可证为秘密文件,证书使用应符合保密要求。
四、    申请使用许可证(含许可证编号)或资格证(含注册编号)的项目必须纳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并分别在学校许可证认证范围或装备承制范围内。
五、    凡申请使用许可证(含许可证编号)或资格证(含注册编号)需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审批表》,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审批表》须经申请人所属单位、质量管理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科技部/装备工程部)审核、由校证书管理机构审批。
七、    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证书(含证书号)时,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八、    审批同意后,由校证书管理机构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含证书号),注明用途并盖章后有效。
九、    证书复印件(含证书号)应严格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审批表(空表,严禁在上网计算机上填写).doc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