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节字〔2008〕2 号]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6.02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50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节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的节能管理工作,杜绝能源浪费,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节能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和自来水。

第三条凡属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水电节能管理。

 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技改方案、管理制度及各单位(含部门,下同)教学与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免费定额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健全节能管理的工作档案,建立节能管理工作的巡视和检查制度,对巡视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时整改,对责任人历次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累计评价,以作为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

第七条节能工作处要认真履行学校赋予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节能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表计的管理档案及能源管理的原始台帐,完善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全校各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考核,对巡视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要健全节能管理的工作档案,对各单位历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累计评价,以作为相关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并保留检查与报修的工作记录,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九条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做到随报随修,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巡视检查两遍,并保留检查记录;要确保全校水电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6%以上,自来水龙头、水箱漏水率要小于2%。对无法及时修复的水电设施,必须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节能工作处报告。

第三章  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条全校教学、行政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全校各单位免费使用水电定额的审批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并经节能工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启空调时要关闭门窗;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三)除设备运行需要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在寒暑假期间,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

第十四条暂停使用的电脑,须将其置于待机状态;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长时间停用或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损耗。

    第十五条各单位需添置单台用电功率3KW以上的加热和制冷设备(如开水炉、空调等),购置前需经节能工作处进行节能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水电定额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水电免费定额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各单位用水用电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

1.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和校内单位的生产及加工等用水用电,其水电价格按市政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的价格收费。

2.校外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在校内使用的水电,其电费价格在供电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20%的供电设施损耗费,水费价格在自来水公司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网损耗费,经学校二次增压的自来水需加收10%的二次增压费。

(三)水电费的收缴

1.节能工作处负责全校水电的定期抄表和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工作处开据校内水电费划拨通知书,通知财务处对该用户进行校内银行划拨。

2.校内水电费的收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拖欠或拒缴水电费的承租户,节能工作处通知校内管理单位落实对其停水停电;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水电费损失的,由校内管理单位承担。

3.校外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本校从事工程或经营项目使用水电,应预交水电费押金,待项目结束后按实际使用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凡因管理失职,造成水电费无法回收,由校内责任单位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超额收费,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原则,全面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计划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二)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2%(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对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对在光照充足(桌面照度高于350LUX)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对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扣减所在单位4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200元。

(四)对违反电脑等办公设备节能管理规定的处罚:对电脑等办公设备未按节能管理规定执行,长时间(20分钟以上)不使用设备但仍使其处于工作状态(含屏保状态),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对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扣减所在单位4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200元。

(五)因中央空调节能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电力浪费严重,其相应责任管理部门须承担超额用电部分50%的电费。

(六)节能工作处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节能管理工作无制度、无记录、无档案,能源管理台帐混乱,导致全校能源管理工作混乱、节能工作无成效甚至浪费现象严重,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校节能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七)节能工作处和校内其他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工作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九条处罚金用于全校节能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财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处开具的处罚单,从相应单位的奖福基金中扣除处罚金,对无奖福基金的单位,可从其发展基金或其它经费中扣除。被处罚单位应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将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四好班子”、“四好部门”建设及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节能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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