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7〕32 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27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  字〔2007〕32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推进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促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组织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07年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7月修订的原《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实验室  工作规程  印发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一、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校实验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含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训练中心、计算机机房、研究生工作室)。

三、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实验室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五、实验室队伍建设应重视培养和锻炼,形成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专业技术素质高、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实验室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培养创新人才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实践教学与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

二、实验室应深入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与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发水平,全力推进实验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实验教学模式创新。 

三、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与科技协作,提高实验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实验室应坚持面向学生开放,逐步建立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自主设计、自主训练的实验教学模式,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五、实验室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标定和档案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较高的完好率,满足教学与科研的使用需求,服从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统一调配。

六、实验室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与学校资产不受损失。

第三章    

一、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并,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三、实验室的建设必须考虑投资效益,必须大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验室之间要资源共享、互通有无,购置仪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四、实验室应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注重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校级和院级实验室应实现开放共享,形成鲜明特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省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基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适应学校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实验室建设应充分利用和优化整合校内外各种优质资源,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专业以及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一、在学校和院级单位设立实验中心,在系级单位设置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

二、设立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办事机构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咨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资源共享、实验室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由一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设备秘书或科研秘书协助管理具体事务。

四、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学院聘用,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五、校、院级实验中心成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实验教学改革和中心建设的规划与论证。

六、学校实验室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与实施细则;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工作年度计划,负责仪器设备在校内的调配,管理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效益评估;

3.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学校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清产核资、设备报废处理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5.与人事处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分类、定岗、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6.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检查和验收、评比工作。

第五章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校级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职称,院级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校院两级的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系实验室主任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三、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贯彻、实施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负责对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4.组织本室政治与业务学习,抓好实验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5.积极组织参加实验室的各类评比与申报工作,认真配合学校组织的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

四、实验室的各类岗位要根据承担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设置。

五、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业务考核、培训和技术职务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上班考勤制度。

第六章    

一、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或实验设施不得启用。

二、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实验动物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对师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元器件、化学药品、制剂等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面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定期组织考评。

五、构建网络化、开放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经费、环境等信息要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发布。

六、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一、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7月修订的原《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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