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7〕44 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1-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22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

校字〔2007〕44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在总结我校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该规定已经2007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  规定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我校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活动是指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活动中有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

1.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安委会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3.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实施、协调和落实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具体职责是:拟定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组织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筹备召开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落实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学校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学校生产活动中的交通、消防等设有专门职能部门的,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该部门组织落实。

第六条  党政机关部门

1.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挂靠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院级单位(含校直属单位,下同)

1.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组长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含按系级管理的实验室、车间等)主任组成。

3.领导小组设秘书一人,由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督查制,由学校聘任和委派安全督查员,并直接对校安委会负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与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和院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条  校领导职责

1.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校安委会主任委员,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校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校安委会会议和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1.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2.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工作部门

1.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进行部署与总结,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组织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3.宣传部门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纪检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部门

1.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2.发展规划部门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列入计划;在组织对部门和单位工作进行考核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和协助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

3.对学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督促违规单位整改;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4.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

5.组织学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监督落实师生员工劳动防护工作,负责有害健康工种和工伤的认定工作。

7.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

8.对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年度检测检验工作。

9.承办学校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校工会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向学校提出建议。

3.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部门

1.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

2.将安全生产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在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和有害健康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条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4.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职工晋升、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6.在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时,应确保设备、设施、交通以及活动场所的安全,并教育离退休人员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部门

1.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要严禁劳动防护用品以任何货币形式替代实物发放。

2.审计部门负责对全校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3.工程招标和设备采购部门要审查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和设备物资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设备管理部门应准确掌握学校的危险设施、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

5.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设备设施、房屋等国有资产组织安全验收和鉴定。

第十九条  科技、产业管理部门

1.科技、产业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试验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要进行安全论证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

3.签订和审查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产业管理部门对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并与校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

1.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

2.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3.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

1.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研究制定有关学生工作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要把学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

3.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在生产活动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后勤部门

1.对后勤所属单位或承包单位、基建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审查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3.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4.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新建设备设施,要协助使用单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5.后勤集团负责组织制定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学校水、电、暖、交通车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保卫、保密部门

1.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履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保密部门协助学校相关单位对各保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实施保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部门

1.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临时性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和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健康档案。

2.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人员抢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设部门应适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他未列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本规定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条款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院级单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园安全督查员

1.安全督查员受学校聘任和委派,对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2.对违章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3.接到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情况的举报,进行实地检查,将检查核实结果通报被举报事项的所属单位和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对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或留下影像资料,对需学校其它部门或单位协助进行整改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并移交校安委会办公室并责成处理。

5.对单位和个人的严重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的工作不力的情况,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全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当场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督办落实整改事宜。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监督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学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三十四条  院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2.参加学校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指导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对新建设备设施,要落实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6.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施进行改造、维修,须经基建、消防、安全生产等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7.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组织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生产活动场所专(兼)职安全员

1.执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做好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督促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协助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场所的安全设施及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规章制度及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止并报告,直至隐患排除;发生事故,保护现场,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从业人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第四十三条  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每年评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奖励。凡违反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另行颁布)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院(处)两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校字[1994]8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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