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2937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8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兼职教师(以下简称“兼职教师”)的作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受聘于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但人事关系在校外单位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  聘用原则及要求

1.需要兼职教师的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

2.兼职教师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3.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教学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制订兼职教师计划报人事处审批。由学院或课题组支付酬金自行聘用兼职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不报批。

2.拟聘兼职教师填写《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由各学院进行初审,各学院应根据相关岗位的要求对兼职教师的任职资格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严格考核。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学院与受聘的兼职教师签订《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条  兼职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完成教学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2.按照教学进程和课程表,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3.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验报告、课程考核,完成命题、评卷、填报成绩,进行成绩分析等工作。

4.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六条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学院按以下规定做好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

1.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拟续聘的经考核合格后,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

2.兼职教师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3.学院若终止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兼职教师。

4.各学院应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课程表、教学日历、校历、教材、教具、教学实验设备及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保证科研工作条件,随时保持与兼职教师的联络。

5.各学院应加强对兼职教师课程教学情况的考核。学生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学院教学督导组的评价意见应作为对外聘教师考核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聘期待遇

1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根据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算并报人事处审批后支付。课时酬金标准每年年末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协商拟定,报教职工聘用(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从事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酬金标准参照在职同类专职科研人员标准,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特殊、重要的岗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采取协议工资制,由学院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兼职教师不享受学校正式聘用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各学院自行聘用的兼职教师按照严格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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