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类人员聘用聘任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校人字〔2006〕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事管理,推进实施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相对稳定和出入有序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机制,现将对我校各类人员聘用、聘任实行分类管理的若干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我校各类人员,应按照人员类别、岗位性质和要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分类实施聘用、聘任管理。
二、各单位使用流动编制聘用的人员聘期结束后不再按《流动编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2]72号文)续聘。如经考核,确认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暂行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重新办理聘用或聘任手续。
三、《流动编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2]72号文)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南航各类人员聘用、聘任管理体系一览表
序号 | 聘用(任) 方式 | 适用范围 | 待 遇 | 合同类别 | 适用管理制度 |
1 | 事业编制聘用 | 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聘人员 | 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待遇 | 签订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 | 《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暂行办法》、《补充师资暂行办法》、《辅导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管理、辅助技术等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规定》、《新教职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
2 |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 | 具有硕士学位的新聘人员; | 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待遇 | 签订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 | |
3 | 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 | 不享受公费医疗,缴纳医疗、养老等保险。 | 签订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 | ||
4 | 外聘、返聘 | 外聘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人员、返聘已退休的人员 | 支付协议工资、课时费等 | 签订短期聘任合同 | 《“钱伟长讲座教授”制度实施办法》、《关于聘 |
5 | 人才派遣 | 占用学校流动编制的用人岗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各单位自主用人(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组用人)等岗位,一般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 支付协议工资,缴纳医疗、养老等保险。 | 省人才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暂行办法》 |
6 | 非在编工勤人员聘用 | 工勤人员 | 支付协议工资,缴纳养老等保险。 | 校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 《非在编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
注:表中未能涵盖的人员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聘用、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