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学历、学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905

教职工学历、学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661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管理,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我校教职工聘用(任)、晋升、工资(津贴)核定等工作提供准确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  学历,是指教职工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学历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

第二条 我国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在学历系列上,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199611日起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以上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

   第四条 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人事档案的学籍材料。

   第五条  通过境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习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进行认证后予以确认。

   第六条  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人事档案的学籍材料。

第七条  原现役军人在服役期内,通过军队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人事档案的学籍材料。

 

第三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方法

   第八条  教职工的学历、学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般应归入“全日制教育”类进行管理。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

2.授予学历、学位单位应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或授权;

3.属于全脱产学习。

   第九条  凡在恢复高考制度以前(1970-1977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大学普通班”学历,属于全日制教育。

第十条 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系统统考招生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的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其他为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规定:(1)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2)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党校教育学历前应注明“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第十一条  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规定: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证书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仍认定为原学历。不能冠以“在职研究生”、“研究生毕业”等名称,如可将“学历/学位”注明为“本科/硕士”。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属于“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教职工所取得的其他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专业证书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006号)规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2、写实性学业证书

写实性学业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办学单位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培训,对完成一定的培训、进修课程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的相应的一种证书。这类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写实性学业证书”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第四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

1、拟聘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

2、教职工在职取得新的学历、学位后的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学历、学位的认定程序:

1、人事处以教职工人事档案学籍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实审查。

2、教职工在职取得新的学历、学位证书,持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及学籍材料(报考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证明等)到人事处填写《教职工学历、学位认定表》,由人事处审核进行认定。

3教职工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后,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详情可访问http//www.cscse.edu.cn)。持证书复印件及认证证明到人事处填写《教职工学历、学位认定表》,由人事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认定的学历、学位不得填写在各种正式表格和材料内。

第十八条 对于教职工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知情者可向学校纪委等部门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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