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3〕35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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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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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拓宽中青年教师国际化视野,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国际交流水平,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3128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1. 总  则

    1. 为了拓宽中青年教师国际化视野,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国际交流水平,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公派出国(含出境,以下同)研修项目。

  1. 选派原则、名额及项目

    1.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选拔派遣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含境外,以下同)世界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研修。

    2. 学校每年选派50名左右中青年教师赴国外研修。

    3. 选派类别及期限: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含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项目,派出期限为3-12个月;

(二)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基金委和学校11配套资助项目),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三)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派出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四)其它项目,如留学基金委专项、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相关部委或省市专项资助项目、学校自筹经费派出项目、国外政府和国外知名学术组织资助项目等。

  1. 申请与派出条件

    1. 申请者一般应为承担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要科研基地建设任务,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良,并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2. 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其他项目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 派出人员应在当年度获得国外一流院校或导师的正式邀请函件。同时,外语水平应当达到留学基金委资助或江苏省公派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4. 派出人员若外语成绩未达到派出要求,须参加外语培训。培训途径为:参加外语培训班学习和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取得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50分及以上成绩者,学校资助考试费;对参加教育部外语培训合格者,学校资助培训费。

    5. 执行出国项目人员回校后工作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项目,其中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该项目。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需要学校配套经费的出国项目最多执行一次。

  1. 遴选程序

    1. 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布置中青年教师赴国外培训具体任务和要求。

    2. 申请人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青年教师赴国(境)外研修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业绩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将推荐选派人选及其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4. 人事处组织专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文件,对推荐选派人选进行评审,确定选派人选名单,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正式通知派出人员。

    5. 优先选派国家、部省级和校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国家及部省级团队骨干成员,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等。

    6. 申报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未被录取者,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基金委和学校1:1配套资助项目)和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

  1. 资助与待遇

    1. 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出国期限内,学校将发放基本工资、地方各项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岗位津贴基础部分。依据项目类型,派出人员其它相关待遇如下:

(一)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国家全额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岗位津贴绩效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主要由江苏省财政提供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学校按江苏省资助标准补足其余部分,并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资助标准及方式参照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

(四)其它政府派出项目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项目待遇执行。

    1. 国外政府和国外知名学术组织资助的研修项目(如洪堡基金、JSPS项目等),在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将发放基本工资、地方各项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岗位津贴基础部分。岗位津贴绩效部分参照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执行。

    2. 其它国外研修项目,在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将发放基本工资、地方各项津补贴、住房公积金。

  1. 派出与管理

    1. 派出人员的留学身份、国别、期限、留学单位等以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审批文件为准,原则上不予变更。

    2.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公派留学管理办法。派出人员若属国家公派人员,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若属江苏省公派人员,须与江苏省和学校分别签订江苏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若属单位公派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

    3. 派出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4. 在国外期间,派出人员应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等活动;应从学校发展的角度,主动与研修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 各学院应建立派出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帮助和督促派出人员做好出国前各项准备工作,按期派出;采用多种方式关心派出人员,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

    6. 派出人员每半年须向学校和所在学院报告国外研修情况;如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与学校和所在学院联系。

    7. 派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须延期的,凭国外研修单位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间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资助。

    8. 派出人员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到学校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提交国外研修总结。回国一个月内,向全院师生做学术报告,并汇报研修成果,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派出人员再次申请国外研修的重要参考。研修总结须报送人事处,并存入教师个人培训档案。

    9. 在国外期间,派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10. 派出人员若有以下行为之一,须偿还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并付违约金。

(一)未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单位;

(二)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

(三)从事无关活动而严重影响研修计划执行等。

  1. 附  则

    1.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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