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字〔2017〕37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培育办法(试行)

时间:2019-04-17来源:航空学院点击: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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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外字〔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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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培育办法(试行)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依据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4]3号),加强我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我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实质性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国际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1.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整体规划,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 科学技术研究院职责:编制我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认定、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验收工作。

 3. 国际合作处职责:负责学校与国(境)外方单位之间的校际框架合作协议事宜;指导并协助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与国(境)外实验室签订实验室间合作协议;受理国际联合实验室校内培育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及验收。

 4.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助国际合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中的发展规划、人才引聘、人才培养、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等工作,保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要求

(一)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

(二)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依托我校高峰或高原学科,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高等学校创新引智基地”或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外方单位在学科相关领域处于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为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

(四)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队伍,国内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外籍研究人员不低于10%;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外方研究人员来校交流不低于10人次/年,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五)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中方和外方主任均须具有教授职称,其他外方专家成员须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三、组建培育项目的立项与建设

(一)申报程序

 1.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培育项目由学院组织申报,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培育基金申请书》(见附件1)。

 2.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认定并挂牌,培育项目运行时间为两年。

(二)资金支持

 1.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培育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组建后,学校每年对实验室投入相应经费支持。

 2. 资助经费可用于:合作外方专家来校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期间的差旅费(国际机票、食宿交通)、劳务费及试验材料费等;实验室国内成员赴境外参加实验室建设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差旅费;依托平台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双边学术论坛费用;查询、购买相关文献、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费用等。

  1.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与考核

(一)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学科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二)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四)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设立具体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五)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六)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获批培育运行一年后,需向学校提交建设项目中期总结;培育运行两年后,学校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成果进行验收。

(七)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校内培育运行期结束后,应与国(境)外单位签订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2),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达到相应的预期目标。

(八)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培育运行结束后实施考核评估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进行滚动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立即收回资助经费结余,研究团队2年内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九)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n ×××”

  1. 其他

(一)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由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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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组建培育基金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人: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申请日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本申请书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对于填写内容含糊不清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1. 培育年限——20181201912月。

  1. 申请书报送一式2份,请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



























一、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名称

中文: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英文: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二、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及发展方向

(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联合实验室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工作内容和目标

(联合实验室两年建设期间的工作计划和预期成果,请逐年列出。)



四、经费预算

(联合实验室两年建设期间的经费预算,请逐年列出。)



五、依托科研平台(实验室)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研究

方向

职称

职务

所在学院

依托科研平台

(省部级及以上平台)

主任









成员









































科研平台(实验室)简介:(包括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情况)



六、依托科研平台(实验室)承担课题和获得成果

1、科研课题

课题类别

课题数量

()

承担情况(个)

获得经费

(万元)

主持完成

参与完成

国家级





省部级





国际(或境外)合作





横向协作及其它









2、科研奖项

获奖类型

获奖情况(项)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它

国家级奖







部省(市)级奖







其它







3、专利

类别

获专利数量

国际专利



国家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合计



4、发表论著或出版专著

(篇/本)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EISCIISTP

其它国际学术期刊



国内学术期刊



外文专著



中文专著


含标准、规范

注:仅填写近3年获得的课题、奖项、专利和论著。

七、外方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合作专家姓名

性别

年龄

研究方向

职称

职务

主任








成员





























实验室简介:

与我校依托科研平台(实验室)合作基础:

注:1、外方合作专家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所有外方合作专家须提供个人简历及知情同意书。

八、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九、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章)





附件2

关于建立“xxxx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协议(模版)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xxxx

协议双方和签订地点

Parties and Signing Place

本协议由 xxxx(中方单位名称、缩写)和 xxxx(英方单位名称、缩写)于xxxx(地点)签署,旨在建立“xxxx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y and between xxxx (Institution in Chinese side, Abbreviation) and xxx (Foreign institution as the partner, Abbreviation) in xxxx (Venu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xxxx.









总则

Preamble

1. 联合实验室成立的目的和任务

1. Objectives and Task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1.1 联合实验室成立的目的

    1.  Objectives

1.2 联合实验室成立的任务

1.2 Tasks

 2. 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

 2. Research Area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1. 领域一

2.1 Area I

2.2 领域二

2.2 Area II

 2.3 领域三

2.3 Area III

3. 联合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及中外方主任

3.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and Director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in both sides

4. 其它事项,如联合实验室成立背景、成立期限、组织形式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4. Others

正文

Terms

 1. 计划合作研究项目(包括由双方政府、团体和基金会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针对某一课题的研究项目和由双方各自大学资助的短期交流合作项目)

  1.  Collaborative Projects in Plan (This part include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rojects funded by governments, societies and foundations of both countries as well as specific research projects and short-term projects funded by both universities.)

1.1 项目一

1.1 Project I

1.2 项目二

1.2 Project II

1.3 项目三

1.3 Project III

2. 教师交流互访

2. Staff Exchange and Mutual Visit

3. 学生交换和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相关协议,学生联合培养和授予学位等)

3. Students Exchange and Training (Agreements of joint training and degree granting)

4. 管理条例(如已具备,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4. Administration (State accordingly if available)

5. 其它条款(如知识产权、经费、协议的修改与终止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 Other ru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unding, the modifications and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落款

Signatures

中方代表、单位、联系信息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 for and on  

 behalf of(the organizat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

 Position

 Contact info

 Signing place

 Signing date

外方代表、单位、联系信息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 for and on

behalf of(the organizat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

Position

Contact info

Signing place

Signing date

注:

1. 本协议适用于校校之间、实验室与实验室之间签署专门针对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框架。

2. 若中外双方未签署专门针对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但在双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明确条目指出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该合作协议也可视为有效,但须在申请立项之前签署针对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专门合作协议。

3. 校级之间和实验室之间的协议内容可根据需要在本框架内进行调整。

The parties of the agreement could be:

 1. Theagreement isapplicable to the signing of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of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laboratories.

 2. If there is no such a cooperation agreement specifically for the joint laboratory, but a clear article or clause that elucidates the joint lab in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signed previously, this agreement can be considered valid, bu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wo parties sign an agreement specially for the joint laboratory before it appl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under MOE.

 3. The agreement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laboratories can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based on this sampl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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