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8〕7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9-04-17来源:航空学院点击: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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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缓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8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


 “交换(流)生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


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以及其他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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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包括但不限于:自费留学、科研项目合作、竞赛、导师资助境外参会、出国探亲等)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需在出国(境)前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 》,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出国(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照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章  类别及要求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二)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分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 个月。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 个月。


(三)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奖学金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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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奖学金,不享受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从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开始停发,回国办理完返校手续、缴纳学费后恢复发放。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总时间不超过相应的学制时间。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答辩通过者,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联合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


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学期满回校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者, 其住宿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理。


2)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若派出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从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停发其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六条 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


(一)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文件执行,资助我校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鼓励博士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拓展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视野,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 必须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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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食宿费等。


(三)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 天以内(含路途时间)。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增加出国的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


(一)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开放办学战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进程,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已经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已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人必须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的境内费用、境外费用、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费用,费用资助标准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本项目支持三个月及以上出国短期访学,最长访学期限不超过半年,不包括赴港澳台出境访学。未经事先批准,出国短期访学的博士生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


(四)出国短期访学期间,不享受校内的助学金。助学金从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开始停发,回国办理完返校手续、缴纳学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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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发放。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总时间不超过相应的学制时间,出国短期访学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


第八条 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项目


(一)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以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我校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报到、注册等手续),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具有中外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被录取研究生要与我校导师保持联系,每学期须向我校导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就自己在国外大学的学习、研究等情况提交书面汇报。被录取研究生总学习年限不少于


2.5 年,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其他出国(境)情况


(一)研究生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等, 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日。


(二)非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出国(境)情况,仍需对经费来源进行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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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研究生出国(境)经费来源是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及资助的,应接受审查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审批与派出


第十条 研究生院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管理档案;对我校参与出国(境)项目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出国(境)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在收到国家或学校资助项目的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组织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或学校资助项目的评审应在项目评审完成后公示结果,评审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或休学(退学)、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境申请等手续。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申请截止至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提出。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保留学籍与答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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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在派出前应办理相应学籍手续和出国境审批手续,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的国家公派研究生要求与我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联合培养补充协议》。出国攻读学位的国家公派研究生与我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攻读学位补充协议》后可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保留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公费、自费出国攻读学位的我校在读研究生,可申请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但须在出国前提交休学申请并报我校研究生院批准。被批准保留我校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每学期末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由外方导师签字的学期总结报告,对不能按期提交学期总结报告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还未完成国外学习且在我校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内者,若想继续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保留答辩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者,在我校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国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论文答辩,但必须完成南航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完成论文开题等培养环节,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申请论文送审及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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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费、自费出国联合培养、交流交换的我校在读研究生,如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须在出国前(回国后)提交离校(返校)申请并递交我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在出国(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项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泄露国家机密、发生意外事故等行为的研究生,概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对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提交的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对出国()进行国际合作、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按时返校负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2018 3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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