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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5〕10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指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全职在校一年及以上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各专业领域外籍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任的职称层次: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或相当职称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
1.基本要求: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其本国无犯罪记录;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2.年龄要求:博士后出站人员及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其他要求:原则上所有学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熟练使用英文讲授课程。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教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或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了解和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及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副教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讲师职责: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聘请程序
第八条 聘用单位(各学院)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聘请计划应说明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 聘用计划获准后,聘用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并遴选拟聘外籍教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拟定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签订聘用合同。其中:
1.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聘为特聘教授或教授。
2.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聘为教授或副教授。
3.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讲师(或相当职务)、博士可聘为副教授或讲师。
第十条 拟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复印件;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3.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任职证明复印件;
5.健康证明:体检证明复印件,或医院近期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实行协议年薪制,标准参照国外同类职称人员薪酬水平,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的特聘教授年薪10万美元以上,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或校级特聘教授年薪8万美元以上,教授年薪6-7万美元,副教授年薪5-6万美元,讲师年薪4-5万美元。具体标准由聘用单位依据其资历、学术水平,并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等方面任务与本人协商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考勤请假参照正式教职工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任人员,可以我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的职责
1.与受聘的外籍教师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2.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安排、落实、检查、考核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外籍教师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为外籍教师配备中方联络教师,协助其教学和科研工作,关心并协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4.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5.负责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教师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
6.外籍教师如遇有疾患,聘用单位应及时协助其就医。
第十六条 人事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聘用单位上报的聘用计划,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外籍教师的中长期聘用计划,并做好申报审批工作。
2.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来校报到手续,为其办理工作证、图书证等。
3.根据用人单位与外籍教师商定的工作任务、聘任期限、聘任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加强对聘用单位在外籍教师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各单位外籍教师聘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前的工作许可、邀请信、签证通知表等外事手续;负责外籍教师来校的入境体检工作,并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外国教师证等。
2.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受聘的外籍教师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3.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充分利用外籍教师的资源优势,面向学校师生组织各项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是外籍教师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允许,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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