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字〔2017〕7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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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资字〔2017〕7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证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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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24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综合改革的宗旨,遵循“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采购,谁监管”的原则,采用“统一监管,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须按本办法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技术安全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二)对各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作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工作统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由学校明确的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参加所负责采购的合同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的开箱验收。
(二)对所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实施监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二)组织成立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组长由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担任,秘书由资产管理员担任。验收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三)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八条 负责档案管理部门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及权利:
(一)参加采购合同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的开箱验收。
(二)对仪器设备验收记录等归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归档。
第九条 对于采购合同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必要时邀请监察处派员参加。
第三章 验收环节
第十条 开箱验收。
开箱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组委派不少于三人参加现场开箱验收,验收依据为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是开箱验收与质量技术验收中间的必要环节,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供应商对新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进行使用系统培训和试运行。必要的试运行期结束后,方可进行质量技术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由验收工作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组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质量技术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不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验收依据为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安全验收。
技术安全验收由验收工作组组织实施,可与质量技术验收同步进行、同时完成。主要是对仪器设备以及其安装场地、使用环境、等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的验收。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的整个过程须接受学校监察、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及具体使用管理单位、项目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软件、自制设备、接收捐赠设备、大项物资的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证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24号)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负责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购的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监管:
1.国资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家具等货物(科研仪器设备除外)验收实施监管。
2.科研院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监管。
3.基建处负责对基建工程中的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监管。
4.图书馆负责对教材、图书资料验收实施监管。
5.后勤集团负责对后勤保障服务类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监管。
6.校医院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验收实施监管。
7.其他类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购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采购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第三条 合同限额为50万元,对于采购合同金额高于5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工作组须通知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及档案馆参加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技术安全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
对于采购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的仪器设备项目,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技术安全验收均由验收工作组负责。
对于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工作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简化验收环节。
第二章 开箱验收
第四条 开箱验收人员不少于三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中至少一人参加。
第五条 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需请外贸公司人员到场,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还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开箱验收原则上应在仪器设备实际到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七条 开箱验收的依据为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2.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型号、编号和数量;
3.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第三章  安装调试
第八条 安装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验收工作组对供应商的安装调试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 安装调试应在开箱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
第十条 供应商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开箱验收通过的货物规格、型号、材质进行安装,不得改变开箱验收通过的任何配件、部件。
第十一条 安装完成后,供应商负责仪器设备调试,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逐条指标测试,并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报告。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组应安排专人全时在安装调试现场,监督供应商安装调试过程,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因为仪器设备实际需要,确需更换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开箱验收通过的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1.验收工作组应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经验收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2.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变更过程中专家论证材料和职能部门评议决议归档留存。
第四章 质量技术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不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以下情况专家组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1.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2.高于50万元(含)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3.高于50万元(含)的非标定制和集成设备项目。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由承接技术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验收的依据是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具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向专家组汇报项目技术需求、仪器设备适用性、采购过程等相关情况。
2.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3.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  技术安全验收
第十七条 技术安全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可与质量技术验收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第十八条 技术安全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根据国家、行业及学校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规范和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处理办法和特种操作要求等文件。
2.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使用物品、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到位。
3.技术安全验收通过后,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报学校技安环保科审查。
4.对技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应组织技安环保专家进行技术安全的专项验收,出具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校技安环保科备案。
5. 特种设备验收及其他有专门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档案与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逐台验收,并按学校档案馆建档要求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并附以下资料,立卷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归档保管:
1. 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谈判纪要、备忘录等;
2. 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技术、商务文件;
3. 商检索赔往来函件及结果文件;
4. 仪器设备(包含自制)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单、翻译资料及全套技术资料、合格证;
5. 安装、调试记录及供需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
6. 技术验收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需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维护制度等;
8. 实验室改、扩建资料。
第二十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建档,由使用单位立卷保管。验收时可不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随仪器设备保存的主要资料有:
1. 采购合同、谈判纪要、备忘录等;
2. 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技术、商务文件(复印件);
3. 仪器设备(包含自制)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开箱记录、保修单、翻译资料及全套技术资料、合格证;
4.实验室改、扩建资料。
 以上材料应由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委派专人负责立卷和保管。
第七章  固定资产建账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未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建账程序
(一)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将《仪器设备验收记录》等相关验收资料递交档案馆进行形式审查。
档案馆审核通过后,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凭档案馆审核意见、发票和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二)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凭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资产管理员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由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 验收流于形式,不进行开箱验收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 验收后不进行必要的设备试运行的。
    2. 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3. 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货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商家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交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问题的,由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其他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软件、自制设备、接收捐赠设备、大项物资的验收工作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1.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1-2. 仪器设备验收(10万元以上)运行流程图

校资字〔2017〕7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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