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科协字〔2006〕2号 签发:聂 宏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于2005年12月9日经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原则通过,之后根据校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并经由校科协二届一次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协 章程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
2005年12月9日
总则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南航科协”),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技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团结、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技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江苏省科协和全国高校科协工作研究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南航科协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为中心,动员、组织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主动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普及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挖掘我校潜在的智力优势,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建成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作出贡献。
基本任务
围绕学科建设的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
努力挖掘学校潜力,积极推广、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知识和科学管理经验。
加强横向联系,通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友好联系、往来与合作,沟通学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技术与经济等各方面的信息,为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施展才智、增长才干广开社会渠道。
第六条 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办好由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科技期刊。
支持校内各学术团体的活动,支持在校学生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和学术活动。
第九条 宣传学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关心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校党委和行政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努力把南航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十一条 努力完成学校和上级科协组织部署和交给的其他任务。
会员
第十二条 南航科协会员采用登记制,凡承认并遵守南航科协章程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南航在职教职工,经登记确认后,成为本会会员。
为我国科技事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经科协常委会讨论可授予终身会员。
挂靠在本校的各级学会协会、校大学生科协和研究生科协均为
南航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有权享受按规定应得的荣誉、物质和经济利益。
在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义务:
遵守南航科协章程,执行南航科协决议。
关心、支持南航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参加学术交流和其他科技活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联络。
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学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南航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分布由南航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人选由有关单位、部门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审议和通过南航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倡议和提案;
制定和修改南航科协章程;
选举南航科协委员会;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南航科协委员会根据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南航科协的工作。
南航科协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及分布由科协常委会决定,其人选由校内各学院、单位、部门协商推荐,经代表大会通过。南航科协委员会委员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经校党委批准后,组成常委会。科协常委会决定校科协重大事项,秘书长主持科协日常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以在届中根据实际情况由科协常委会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后增补、变更。
第十七条 南航科协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科协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和若干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1. 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决议。
2.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3. 组织、协调学校内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分会)开展各项活动。
4. 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南航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部、科普部、咨询部等业务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由热心科协工作的教师兼任。
南航科协根据会员分布情况,酌情设立有关学院分会,并设兼
职秘书1人。
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南航科协设专职工作人员,其编制由学校核定,由学校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南航科协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应热爱科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有全心全意为全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由学校按年度拨款;
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南航科协财务接受校财务处管理,接受校财务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南航科协组织的活动有突出成绩者,按科协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南航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南航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根据需要制订必要的实施工作条例。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规定有矛盾时,则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