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151

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校人字20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聘任为教师。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都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以下几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

 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必须有经过江苏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生除外)。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19541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除外)。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需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情况的检查,由医院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八条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具体安排,每年春季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教师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从学校人事处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江苏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份;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生除外;

8.《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一份;

9.用于制作资格证书的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的测试工作由学校语言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测试,并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后报江苏省教育厅;

4.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者,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情况,并确定认定教师资格的最终上报人员。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聘教师在进校后一年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将解除聘用合同;已受聘的教师如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将予以降岗。两次申请教师资格而未取得的,将调离教师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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