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学位层次的若干规定
校人字〔2006〕24号
第一条 良好的学位学历结构是师资队伍知识结构水平和整体素质的重要体现, “十一五”末,我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要达到60%以上,35岁以下专任教师全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为实现这一目标,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学位层次提升计划”,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新补充教师,在学位条件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博士点学科补充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硕士点学科以及新办的本科专业可以适当补充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须明确受聘后应在5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否则不再聘用。
(三)各实验室新补充的实验教学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进校后如考取在职博士并取得学位,应继续在实验教学岗位工作。如要求调整岗位,须征得所在学院同意,竞聘上岗。
第三条 已在岗的青年教师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博士点学科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如最高学位为硕士,则须在5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只有学士学位者不能从事教师岗位工作。
(二)硕士点学科以及新办的本科专业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在5年内取得硕士学位。
第四条 教师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须满足如下学位要求:
(一)博士点学科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讲师(助研)、副教授(副研)者须具有硕士学位,申请教授(研究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硕士点学科以及新办的本科专业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高级职务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五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具体事宜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年教师要变压力为动力,处理好教学科研和学习提高的关系,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位层次。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学校将予以降岗、转岗,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学校按年度将学位提升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学院。各学院应制订计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预定的目标。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