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146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若干规定

校人字200614

 为完善和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优化教职工知识结构,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条件

1.拟申请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的教职工应工作任务饱满,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综合考核合格。

2.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满足学校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

 具有学士学位的教师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须在校连续工作满两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在校连续工作满一年。管理、教辅及后勤服务等人员,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须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在校连续工作满两年。

3.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必须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申请报考的专业应与其所从事的专业或所在岗位相对应。

4.学校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的学术骨干,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教学基地)以及优先发展学科的教师在职攻读学位。

5.对于我校无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派出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6.对于管理、教辅及后勤服务等岗位人员,学校将根据岗位要求及其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在职攻读学位。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于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各单位要根据教职工攻读学位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计划,报教职工培训办公室。

3.申请人在得到单位同意后,将书面申请送交人事处教职工培训办公室,教职工培训办公室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审批。

4.申请人须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在职攻读学位的报考手续。

5.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教辅及后勤服务等岗位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实行名额限制,所在单位同时在职攻读学位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20%。

6.申请人被录取后须和学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协议书》。

7.申请人被批准报考,但未被录取或无特殊原因放弃考试、就读的,时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报考申请。

 三、学习费用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其培养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在本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培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到外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培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剩余部分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2.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且由学校承担相关培养费用的教职工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教职工培训办公室申请预支部分培养费,也可在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报销部分培养费。

3.对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4.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由学校选派至国内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骨干教师其培养费用可酌情处理。

5.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及本、专科学历教育费用由个人自理。

 四、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必须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和单位的规定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报销或收回资助的培养费。

 五、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如调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赔偿有关培养费用。

 六、教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高一级学位后须延长其在校服务期三年。在此期间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等,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解聘,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偿还培养费和赔付违约金。

 七、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以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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