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580

非在编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学校和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非在编工勤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在编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各单位按劳动合同聘用的非学校事业编制工勤人员。

第三条 按支付非在编工勤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费渠道不同,我校使用非在编工勤人员(简称“用工”)分为学校用工、部门用工和科研项目用工。

第二章 用工范围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辅助和其他管理、服务、生产岗位聘用非在编工勤人员。

第五条 季节性工作任务,主要应由本单位职工完成。确因任务重、人员紧,工作任务难以完成的,可以聘用少量的季节性工勤人员。

第六条 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应安排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不得聘用非在编工勤人员。

第三章 用工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用工需履行审批程序: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在每年初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聘用非在编工勤人员申请表》(见附件)报人事处。凡属学校用工的,经用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校机构编制工作组审批后聘用;凡属部门用工的,经用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凡属科研项目用工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科技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凡属工程承包的,如房屋修缮等,若承包方为具备法人资格或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用工计划按工程项目处理,可不必另报。

季节性用工以及校内各单位临时急需用工,应在聘用前1个月提出用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工必须严格按计划管理,做到人、岗匹配,不得虚报计划。计划审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聘用或超期聘用,一经发现,即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聘用

第九条  非在编工勤人员原则上通过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同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校内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十条 非在编工勤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现实表现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一般在18-50周岁(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经校医院体检确认健康(体检费用自理)。对个别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经检查确认身体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经学校批准,方可聘用。

(三)具有居民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提供暂住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四)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特殊行业须有相关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非在编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非在编工勤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备案,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不续签或因工作情况变化需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或本人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开支与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学校用工的人员劳动报酬由学校经费开支;部门用工的人员劳动报酬由各部门自行解决;科研项目用工的人员劳动报酬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确定与发放

非在编工勤人员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且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学校用工的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由人事处审定,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部门用工和科研项目用工的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并委托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南航分中心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学校用工的人员工资必须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统一造册到人事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部门用工和科研项目用工的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加班加点的时间和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在编工勤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实行学校寒暑假制度。

第六章 用工管理

第十六条 对非在编工勤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用工和科研项目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或民事纠纷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处理。

人事处负责审批各单位的用工计划;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非在编工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按合同要求积极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责起非在编工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经常组织非在编工勤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知识,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保密教育。为非在编工勤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学校不安排非在编工勤人员住宿。

用工单位应参照学校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加强对非在编工勤人员的考勤与考核。对合同期间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非在编工勤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和保密规定的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在编工勤人员因违法违纪被辞退的,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查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招用或有其它违规用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由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由此而引起的经济处罚由用工单位支付,学校限期清退,同时学校将给予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下行政处分。

由学校查出的,责令限期清退,并给予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

上述经济处罚,不得从公用经费(含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以及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人员,须由受聘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不属本规定所涵盖的非在编工勤人员之列。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聘用非在编工勤人员申请表

用工单位


工作岗位


聘用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工资待遇

/








(按满负荷工作标准制订)    

拟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经费渠道

学校支付      □

部门(院系)支付    

部门(院系)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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