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905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人字〔2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的管理,提高公派出国(境)留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含)者。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形式

第三条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公派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第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资金资助,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选派单位文件为准。

(二)教职工个人对外联系取得资助,并经学校审批纳入学校计划,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国(境)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等材料要求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后按期回校工作。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且确有出国(境)留学深造的必要性。

第八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的人员,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选拔简章的要求;申请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符合有关选派单位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外语水平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申请国家公派和由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申请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达到有关选派单位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  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回国后须在本校工作满5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曾经享受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以上或符合有关选派单位规定的年限要求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选拔简章及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的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采取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和推荐、学校审批、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和程序。申请单位公派出国(境)的人员,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并备齐外方邀请函、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提前13个月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派出的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在出国(境)前12周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护照及签证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进修情况。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完成有关选派单位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的延期管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延期申请。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原因需延长在外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出国36个月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保证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与学校续签出国协议,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含)以上者,自离校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待按期回校报到后,学校恢复其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

公派出国(境)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公派出国(境)期限内的工龄连续计算。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其按期回校报到后一次性补发原定出国(境)期限内的国家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不补发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及国(境)内交通(往返登机城市一次)、住宿(登机城市一天)费用在其回校工作并完成回国总结后按规定给予报销;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上述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交存保证金。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向学校交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含)至六个月(含)者交存保证金一万五仟元;出国(境)期限六个月以上(不含)者交存保证金三万元。出国(境)人员按期(含经学校批准延期的期限)回校工作,学校归还其全部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公派人员出国(境)前的体检费、公证费、邮电费以及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等自理。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但未按照第四章要求办结审批程序的出国(境)人员,学校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自基层单位呈报人事处当月起,聘用合同终止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第十六条要求办结延期审批手续而自行延长出国(境)期限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不超过一个月(含)者,学校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二)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含)者,约定出国(境)期限内发工资的,学校不补发工资;

(三)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内(含)者,本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学校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缴纳违约金三万元;

(四)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含)者,学校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成约定的回校服务期,出国(境)人员或保证人应偿还学校所提供的留学费用和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归且未了结经济关系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未了结经济关系前,学校不给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八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到基层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报到并提供护照、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相关证件。同时,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学人员回国总结》,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递交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并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可以按出国前签订的协议结算出国(境)期间的相关费用,提取保证金。

 

第九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中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及个人对外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科技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属超出本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况需报分管人事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3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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