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9]15号关于印发《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17来源:航空学院点击:101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航空学院文件


院字〔201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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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所:

《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特此通知。

  附件:《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航空学院

2019412








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双一流建设和推动学生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航空学院启动“90天留学”计划,支持和激励优秀学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学习。

 “90天留学”计划重点资助航空学院的研究生(硕士、博士)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开展超过不少于90天的交流学习。为做好选拔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申请者需是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研究生需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申请时需在规定的学制内。访学学校可自行联系并通过学院审核或者学院推荐的国际化合作伙伴。

第三条 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

第四条 研究生成绩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要求的成绩标准,或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笔试、面试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五条 每名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者出国短期访学研修计划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并显示出能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潜力。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出访起止时间不得与国内外其他经费资助出访起止时间重叠。

第八条 本项目优先资助的范围包括:

1)优先资助在各类竞赛、创新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获校内推荐但未被国家留学项目委录取的学生;

3)按期履行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任务并回国后,根据实际科研任务需要,需继续赴外短期访学的学生。

4)优先资助赴国际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访学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一次往返机票和境外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与CSC公派出国资助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生活费资助金额按以下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获资助学生出国前凭有效签证来学院办理全额领取手续。外汇汇率按学生申请发放当日外汇汇率结算。

第四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每年审批 2 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申请资助者填写《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研究生申报表》,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学院国际化和人才引进办公室。材料清单和要求请见附件。

第十四条学院国际合作办、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后提交学院“90天留学计划”评审小组,确定资助人员、项目和额度后立项公示。

第五章 项目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批立项资助后,不得随意放弃。

第十六条 获资助学生须于派出前完成出国(境)审批及离校手续,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获资助学生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中途回国,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否则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获资助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需延期派出、改派、或变更访学期限,需于派出前一个月提交《航空学院90天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至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延长访学期限期间的境外费用航空学院不予承担;未经批准提前回国者,需全部退还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结题要求

第十九条 获资助学生应按期完成访学计划。学生出国短期访学结束后,须于归国一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研究生在在课题组或更大范围内,做一次短期访学报告会,分享出国(境)访学经验、介绍访学期间的研究工作进展与成果,由国内导师负责组织安排;

2向学院国际合作办提交出结题材料,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3办理返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在各类评优评奖中将优先考虑项目顺利结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航空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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