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办字(2004)13号 签发:伍贻兆
关于加强公用房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单位:
鉴于目前全校的公用房资源紧缺、矛盾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公用房管理,经2004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就学校的公用房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建公用房的管理程序
1、新建公用房由使用方提出用房面积需求,报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认证审定后,由基建部门根据校园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
2、新建公用房竣工后,基建部门应将钥匙交付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使用单位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钥匙。经校公用房领导小组认证审定的专用实验室,如需安装设备等,可提前领取钥匙。
如竣工面积多于使用单位经认证的需求面积,多于部分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二、现有房屋的调配使用
学校将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校字(1999)23号]规定,对各单位各类用房进行测算。凡现有用房面积超出定额面积的单位,应将超出部分上缴学校;凡现有用房面积低于定额面积的单位,由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用房紧缺程度和用房需求的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解决。
各单位应杜绝房源浪费现象,凡闲置不用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凡闲置不用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公用房,由学校调剂使用。
凡擅自对外出租、转让的,学校将一律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公用房屋的改造与装修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保持房屋的完好率。凡需对公用房屋变更用途、进行改造与装修的,除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加强各类改建、装修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校监字(2001)03号]外,还必须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名称、装修理由、规模和标准。校公用房领导小组会同基建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方可施工。
四、校公用房领导小组是全校公用房管理、调配的领导机构,全校各单位须服从校公用房领导小组的管理和决策。
五、上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题词:公用房 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