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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4-04-08来源:南航航空宇航学院点击: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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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缓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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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印发《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管理工作,推进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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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管理工作,推进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合理设岗。从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能出发,根据我校实际,兼顾长远发展,努力创设教职工建功立业的平台。

(二)科学评价。客观地评价教职工的业绩,不断完善人才遴选和激励机制,公平、公正、公开,努力营造教职工健康发展的氛围。

(三)级岗分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着重考察学术水平、历史贡献和任职资历;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着重考察近期工作实绩。

(四)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统一领导与宏观指导,同时增强二级单位在聘用、考核、分配、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五)分类指导。教师岗位试行分类型管理,鼓励教师发挥专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评聘与考核办法》(附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附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期考核标准的指导性意见》(附3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附4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41月起试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聘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设置、评聘与考核办法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

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期考核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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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岗位设置、评聘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岗位类别及类别比例设置

第一条    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财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条    岗位类别比例。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1%;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工勤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5%

第二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一)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员级)为初级岗位。

(二)岗位结构比例。二、三、四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63.45;五、六、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

第四条    管理岗位

(一)岗位等级。学校管理岗位分为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八个等级。

(二)岗位结构比例。学校根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具体情况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其中校级领导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

(一)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共5个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无等级。

(二)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工勤技能二级和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高级技师和技师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第三章     岗位评聘与考核组织、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学校成立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党政办、组织部、监察处、工会、发展计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科技部、装备工程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领导、学院院长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工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岗位评聘和考核、政策解释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和监察处、党政办、工会、纪委委员代表、教代会执委会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政策是否严格、评聘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等行为,负责受理投诉与申诉事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监察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务等级评聘和考核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校长、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具有正高职称的部门和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11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事处提出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名单,报请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各级岗位/职务等级、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评聘与考核工作,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工作组由学院主要领导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家组成,人数1115名,其中非本单位专家35名,均有表决权;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条    学校成立直属单位教师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组,负责直属单位教师三至七级岗位/职务等级的评聘与考核;学校成立学生工作教师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辅导员、心理咨询、军事理论教师等各级岗位/职务等级的评聘与考核;学校成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组,负责直属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以及档案馆、信息中心等单位各级岗位/职务等级的评聘与考核。工作组由校领导、具有正高职称的部门、学院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人数11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事处提出各工作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名单,报请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聘期内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评审,等级和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系列。工作组由校领导、具有高级职称的部门、学院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人数11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人事处提出工作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名单,报请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主要直属单位成立本单位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评聘与考核工作。工作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家组成,人数911名,其中应有非本单位专家23名,均有表决权;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直属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和主要直属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岗位评聘与考核监督组,负责监督本单位岗位评聘与考核工作。监督组由本单位主要党务领导、部门工会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四章     岗位评聘程序

第十四条      岗位评聘程序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材料公示、指标下达、专家委员会/工作组会评、结果公示、结果公布等。

第十五条      岗位评聘程序事项说明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相应的《岗位考核与聘用申报表》,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

(二)资格审核。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直聘或选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务等级人员,其余申报人员的资格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核。

(三)材料公示。二级单位须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岗位聘用申报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地点报人事处备案。

(四)指标下达。人事处提出各类各级岗位指标方案,报工作委员会批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务等级指标下达至专家委员会;其余各岗各级指标按统一比例下达至各工作组。

(五)专家委员会会评。岗位聘用:会评应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及下达的指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是否具备岗位任职资格进行表决。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且在指标内的得票多者即取得任职资格。等级评定:申报人上一轮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可保持不变;根据学术水平、历史贡献与任职资历,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指标差额,在本轮新聘二级岗位的申报人中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且在指标差额内的得票多者即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二级资格。“双肩挑”且具有正高职称的校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申请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评聘可参照上述办法。在评委投票之前,监督委员会须向专家委员会介绍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六)工作组会评。会评应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职务等级指标和二级单位制定的聘用条件,可参照学校专家委员会会评方式。在评委投票之前,监督组须向工作组介绍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七)结果公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受聘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二级评定人员名单须在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其他岗位受聘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地点报人事处,公示结果报人事处。

(八)结果公布。人事处行文公布各类各级岗位人员名单。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工作坚持谁评聘、谁考核的原则。同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根据年度与聘期任务目标、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鼓励教师根据研究兴趣、研究方向、重大需求形成团队,形成标志性成果,可试点进行团队整体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受聘人员免于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受聘人员重点考察其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均须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在聘期内退休的受聘人员,其考核由学校或二级单位酌情处理;提出延长退休时间申请的受聘人员,须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管理岗位受聘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校级岗位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处级管理岗位受聘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常委会审定;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受聘人员根据学校安排,由所在院级党组织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评聘、岗位津贴发放等的依据。各单位教职工考核优秀率控制在全体考核人员的20%左右。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程序包括:个人填报、材料公示、工作组会评、结果公示、结果公布等。

第二十八条考核程序事项说明如下:

(一)个人填报。在岗人员填写相应的考核表,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

(二)材料公示。二级单位须将所有受聘人员考核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地点报人事处备案。

(三)工作组会评。会评应参照学校岗位聘用条件和受聘人员《岗位考核与聘用申报表》中的业绩承诺,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受聘人员的考核等级。

(四)结果公示。受聘人员考核等级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地点报人事处备案。

(五)结果公布。

第二十九条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在下一个聘期申请时,可申请在原岗位续聘,也可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只能申请与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在原岗位续聘,只能申请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下年度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应告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单位考核监督组申诉。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聘期内岗位调整,应对聘用岗位的相关职责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的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按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享受岗位津贴,按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享受基本工资;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评定的岗位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各单位应严格聘用与考核程序,规范评聘与考核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公正客观。

第三十六条各级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严禁私下透露评审情况。若评委和工作人员被查实违反纪律,评委将被取消资格,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错误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委与申报人如有亲属关系,在有申报人参加评聘与考核的各级评审中,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评聘不实行复议。工作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八章     异议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有权对聘用与考核程序和结果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通过署名信件或署名电子邮件向各单位监督组或学校监督委员会反映。不受理电话及口头和匿名方式的异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异议,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请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予以答复。如遇有复杂情况,应报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九章     有关说明

第四十二条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方案每三年审定一次。学校对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结合聘期进行调整。年度调整由二级单位提出,报学校审批。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指标由学校依据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测算。

第四十三条申报某级岗位/职务等级未评上者,自动转至低一级岗位/职务等级的评审,但不得低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的最低级。

第四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出国的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岗位;逾期未回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第四十五条对于本轮岗位评聘工作结束至下一轮评聘工作开始之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聘用合同执行;其他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或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其岗位类别与等级由相应的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学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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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

 

学校二级及以上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条件与职责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不低于《条件与职责指导性意见》要求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管理和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要素

第一条        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均应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应聘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应聘管理岗位须具备较强的大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的奉献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应聘工勤技能岗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第二条        岗位聘用条件的要素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着重考察近期工作实绩。

(二)管理岗位聘用主要条件为任职资历、工作业绩等。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主要条件为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

第二部分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为一级岗位/职务等级的当然受聘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业务条件

第二条    二级岗位/职务等级应聘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就和贡献突出。

第三条    二级岗位/职务等级直聘条件。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任一条件者,可直聘二级岗位/职务等级:

(一)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近六年内顺利通过结题验收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顺利定型的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总设计师。

(二)近六年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三)近六年内,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第四条    二级岗位/职务等级选聘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15年及以上,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近5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12年及以上,满足下列六项中任一项中的部分条目;具有正高级职称6年及以上,满足下列六项中任两项中的部分条目;具有正高级职称不满6年,满足下列六项中任三项中的部分条目;上一聘期受聘二级岗位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职务等级: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四),部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二名,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第一名,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在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授在国际一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累计6篇及以上,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教授在国内外一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篇及以上。

(二)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六),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四),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名,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技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科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江苏省“333工程”首席科学家。

(四)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第一负责人,国家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国家级教学基地(平台、示范中心、试验区等)负责人,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主编、副主编,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的正副理事长(主席)。

(五)“973计划”咨询专家组成员,“863计划”领域专家、主题专家、重大专项专家,国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基金委学科组评审专家,总装预研专业组专家,国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六)在研“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首席专家,“863计划”项目首席专家,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总设计师,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负责人,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国防创新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级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工程(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等)建设负责人,部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到校年均经费500万元及以上)负责人。

第五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可提交学校岗位评聘与考核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业务职责

第六条    积极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承担申报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平台工作,打造学科(专业)建设精品。

第七条    凝聚和建设高水平科研或教学群体,不断培育人才精英,贡献学术精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增强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积极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和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聘用业务条件

与职责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三级岗位/职务等级应聘者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就和贡献较突出。

第十一条      三级岗位/职务等级聘用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具有正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的学术骨干;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自然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聘教授,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获得者(AB类),民航局“131工程”入选者等部省级人才计划入选对象,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部省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部省级教学基地(平台、团队、示范点、试验区等)负责人,国内二级学会的正副理事长(主席),学校特聘教授,学校教学名师,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优秀“双肩挑”人员,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公认的重要贡献者等;上一聘期受聘三级岗人员。

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主要职责: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带领该学科或研究方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做好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构建竞争力较强的学术群体;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贡献高水平的学术成果;胜任学校要求的教授岗位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四级岗位/职务等级聘用业务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四级岗位主要职责: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重要的作用;做好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积极参与学术群体建设;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贡献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承担并较好完成学校要求的教授岗位其他职责。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聘用业务条件

与职责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五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具有副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成绩显著;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获得者,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公认的较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六条      六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成绩较显著。

第十七条      七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具有副高级职称,能够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八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取得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者,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九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取得博士学位者,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      十级岗位/职务等级业务条件:考核合格,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第二十一条十一至十三级岗位/职务等级主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和工作表现分级聘用。

第二十二条 五至十三级岗位主要职责由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学习兄弟单位经验,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制定。

第六章      教师岗位分类型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师岗位试行分类型管理。岗位分为四种类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工程技术型。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面广量大的本科生基础课、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以下简称基础课、公共课)的学院;科研为主型和工程技术型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国家重大(重要)装备研制任务、国家(地方)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等级设置:教授(三、四级)、副教授(五至七级);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工程技术型教师岗位等级设置:正高(三、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

第二十六条各类型基本业务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

1教学为主型教师是指承担公共体育课教师、有较长教学经历的公共外语课、思政课、艺术课教师,以及年龄在45岁以上、教学工作在15年以上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2教学为主型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成效突出,在教学研究与改革、教材编写、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二)教学科研型

1教学科研型教师是指既要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又要承担高质量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教学科研型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新引进的教师均纳入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

2教学科研型教师应具有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质量教学和做出高水平学术业绩(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或教学成果等)的能力。

(三)科研为主型

1科研为主型教师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尤其是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国家(地方)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人员。科研为主型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科研为主型教师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或重要)研究项目和做出高水平学术业绩(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行业标准规范等)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型

1工程技术型教师是指主要承担国家重大(重要)装备研制任务、重大(要)工程技术项目的人员。工程技术型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工程技术型教师应具有解决重大工程中关键问题,为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发展做贡献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符合相应岗位类型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类型,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聘期内若遇特殊情况,在符合拟聘岗位类型条件的前提下,受聘人员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人事处同意后,调整受聘类型,并按新聘岗位类型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制订本学院教师岗位分类型管理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细则应包括各类型各级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学院制定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管理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校级管理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确定;处级与科级管理岗位根据学校党政干部管理和选拔规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科员、办事员聘用条件: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适合本职需要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第三十二条处级管理岗位职责:主持或分管院、处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指导科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科级管理岗位职责:主持或分管院、处级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或文稿;指导科员、办事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科员、办事员岗位职责: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第八章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获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技师等级考评,获得技师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三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八条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九条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第四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由二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列入岗位聘用合同。

第九章      聘期内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分级办法

第四十一条在聘期内退休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可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分级,计算档案工资,自退休之日起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

第四十二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一)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参照教师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在相关领域取得较高学术成果,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专业技术职务四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五级。

1.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的正处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8年的人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4年的人员。

2.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副处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满10年的人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满5年的人员。

3.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的管理人员。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六级。

1.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的副处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满8年的人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满4年的人员。

2.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管理人员。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七级。

第四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一)任中级技术职务满15年、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八级。

(二)任中级技术职务满12年、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九级。

(三)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十级。

第四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一)任初级技术职务满18年、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十一级。

(二)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十二级。

第四十六条任职资历均截止到退休之日,任职年限均为实足年数。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

第一条     196811以后出生、应聘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条     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须在上一聘期内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教学评估成绩优良,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论文均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教师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其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同等条件下,以南航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成果优先。

第四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可适度放宽任职年限要求。

第五条     管理业绩突出的“双肩挑”人员可适度放宽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第六条     新到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务等级,业绩突出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职务等级。

第八条     针对专业技术岗位,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在明确岗位前,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合格,聘用到十级岗位/职务等级,业绩突出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职务等级;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合格,聘用到十一级岗位/职务等级;新参加工作的本科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试用期,并执行试用期初期工资,试用期满后,进行相应的岗位等级聘用。

第九条     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到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条     岗位职责不明确者,只能聘用到同级岗位/职务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岗位聘期考核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考核以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

第一章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考核标准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教授三级岗位

(一)教学为主型

1.每学年至少完整地讲授2门基础课、公共课(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数一般不低于192学时(具体学时数由各单位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学效果优良。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

2.作为教学团队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教师,在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课程建设,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3.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或部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教材、专著;取得部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圆满完成部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4.积极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活动,负责或参与学科、本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掌握本专业(课程)的学术和教育发展动态,并不断将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二)教学科研型

1.每年至少完整地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数一般不低于32-48学时(具体学时数由各单位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学效果优良;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每年面向所在单位的教师和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和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

2.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项目或多项部省级重点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SSCI、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或出版专著、教材、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取得国家级、部省级科学技术或教学成果奖励,或申报学校科技成果或教学成果项目鉴定。

3.组织承担(参与)学科点和教学科研平台申报,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培养学术梯队和青年教师队伍,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国家、部省级教学基地的建设。

4.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积极开展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国际化工作。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不断探索,并将新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三)科研为主型

1.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和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参与学院教学工作及教学活动等。

2.主持国家级的重大(点)科研项目或主持重大横向项目(年均经费600万元及以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SSCI、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或出版专著、教材、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取得国家级、部省级科学技术或教学成果奖励,或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争取科研经费到款等成效显著。

3. 组织承担(参与)学科点和教学科研平台申报,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培养学术梯队和青年教师队伍,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国家、部省级教学基地的建设。

4.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积极开展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国际化工作。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提出本学科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不断探索和超越其前沿领域。

(四)工程技术型

1.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和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参与学院教学工作及教学活动等。

2.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装备研制项目等,取得国家级、部省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或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行业标准规范、专利实施等)、争取科研经费到款等成效显著。

3. 组织承担(参与)学科点和教学科研平台申报,培养工程技术梯队和青年教师队伍,参与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国家、部省级教学基地的建设。

4.关注国际国内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动向和需求,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技术构想,带领团队不断探索和超越其前沿领域。

第二条    教师四至十三级岗位的考核条件,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校导向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学校备案后列入岗位聘用合同。

教学为主型教师考核主要以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奖、培养学生的质量为依据。同时,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教学科研型教师考核主要以高质量教学、高水平研究、高水平成果为主。

科研为主型教师考核主要以承担重要科研项目、高质量论文、研究成果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等为依据。研究为主型教师还需承担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

工程技术型教师主要考核其装备研制成效,为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成效,科技成果(科技奖励、行业标准规范、专利等),到校科研经费,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业绩。

第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各级岗位工作的实际要求制订。

第二章管理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    考核原则: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作风、考勤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参与公益性活动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

第六条    确定考核等次的基本原则

(一)优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业务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成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合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同事;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圆满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三)基本合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及组织纪律较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受党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重点考核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勤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

第八条    确定考核等次的基本原则

(一)优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业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质量高、效益好,群众公认,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活动。

(二)合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熟悉业务,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质量符合要求,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活动。

(三)基本合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不低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岗位聘期考核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要求的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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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岗位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提高收入分配体系的合理性,结合我校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津贴档次及标准

(一)岗位津贴档次

依照学校岗位设置,岗位津贴档次设为:专业技术岗位:一档至十三档;管理岗位:一档至八档;工勤技能岗位:一档至六档。

岗位津贴由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津贴占岗位津贴的60%,绩效津贴占40%

(二)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

第二条   岗位津贴的评定

(一)本轮岗位津贴评定与岗位聘用一并进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岗位津贴的档次与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级别基本对应。

(三)处级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根据组织部考核与认定情况确定;科级及以下人员岗位津贴由二级单位报告具体情况,组织部、机关党委、人事处共同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岗位津贴由二级单位评定,评定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

(一)基础津贴部分由学校按标准、按月发放。

(二)绩效津贴由学校根据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总额整体核拨给二级单位。

(三)各二级单位需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绩效津贴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四)绩效津贴原则上根据上年度的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按月预支发放。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津贴相关说明

(一)院士享受一档岗位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二档岗位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另享受专项津贴;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它受聘人员的岗位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

第五条   管理岗位津贴相关说明

(一)领导职务岗位

1.岗位津贴起点按相应B档标准执行,任职满4年(可累积计算),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执行相应A档标准。

2.校长助理执行3T档标准。

3.处级正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执行3A档标准;处级副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执行4A档标准。

(二)非领导职务岗位

1.由于年龄原因,经组织批准退出领导职务岗位人员,其岗位津贴按领导职务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2.其他非领导职务人员岗位津贴按相应等级C档标准执行。

(三)科员和办事员岗位

1.科员岗位津贴起点按7B档标准执行,任职满4年(可累积计算),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执行7A档标准;任职满10年者执行6C档标准、任职满15年者执行6B档标准、任职满20年者执行6A档标准。

2.办事员岗位津贴起点按八档标准执行,从事管理工作满10年(可累积计算)者执行7B档标准。

(四)其他

本聘期内,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岗位津贴可选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最低档标准或相应管理岗位标准。

第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根据技术等级享受对应档次的岗位津贴。

第七条   其他说明

(一)新聘应届毕业生岗位津贴标准为: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按十档标准执行,受聘于管理岗位的博士按6B档标准执行;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硕士按十一档标准执行,受聘于管理岗位的硕士按7A档标准执行;本科毕业生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按十二档标准执行,受聘于管理岗位按7B档标准执行。

(二)新聘人员:每月15日前报到上班者,当月享受全额岗位津贴;16日及以后报到者,当月享受半额岗位津贴。

(三)调入人员,根据工资介绍信确定起薪时间并按其调入我校后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四)军队转业干部须结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确定的职级和学校所聘实际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退伍士兵(士官)凡有相关工人技术等级的,须经江苏省工考办复核后,按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五)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次月起兑现相应岗位津贴。

(六)连续30天以内,病假累计7天及以上,扣发一个月的绩效津贴;病假累计15天及以上,享受当月基础津贴的50%。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连续30天以内,事假累计5天及以上,扣发一个月的绩效津贴;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以上请假时间计为工作日时间)。

罹患癌症和精神疾病人员,原则上不扣发岗位津贴。

(七)法定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岗位津贴。

(八)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九)学校派出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派出期间,岗位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或派出协议执行。

(十)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产进修的人员以及公派出国人员,进修期间岗位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出现教学事故和管理工作事故人员,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以及相关处理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十二)受纪律处分人员按学校处分决定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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