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宇航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校资字〔2017〕7号)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开箱验收、质量技术验收、技术安全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学院组织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与相关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条 验收工作组组长由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担任,秘书由资产管理员担任。
第五条 验收工作组组长职责:
1、对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对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参加本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及时将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名单与资产管理员名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负责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万元(含)低于50万元的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须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实施。
3、参加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代表本单位验收工作组在发票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
4、负责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的验收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须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及本细则实施。
2、对于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项目,负责通知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验收工作,不允许自行开箱与验收。
3. 对于采购合同金额高于5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及档案馆参加开箱验收。
4、负责仪器设备验收所有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环节
第八条 开箱验收人员不少于三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中至少一人参加。
开箱验收的依据为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2.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型号、编号和数量;
3.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第九条 安装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验收工作组对供应商的安装调试全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工作组应安排专人全时在安装调试现场,监督供应商安装调试过程,做好相关记录。
供应商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开箱验收通过的货物规格、型号、材质进行安装,不得改变开箱验收通过的任何配件、部件。安装完成后,供应商负责仪器设备调试,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逐条指标测试,并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报告。
第十条 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成立质量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不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以下情况专家组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1.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2.高于50万元(含)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3.高于50万元(含)的非标定制和集成设备项目。
质量技术验收的依据是招投标文件与采购合同,具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论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向专家组汇报项目技术需求、仪器设备适用性、采购过程等相关情况。
2.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3.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4.质量技术验收结束后需形成技术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技术安全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可与质量技术验收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技术安全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根据国家、行业及学校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规范和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处理办法和特种操作要求等文件。
2.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使用物品、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到位。
3.技术安全验收通过后,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报学校技安环保科审查。
4.对技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应组织技安环保专家进行技术安全的专项验收,出具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校技安环保科备案。
5. 特种设备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档案与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档案馆建档要求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并附以下资料,立卷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归档保管:
1. 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谈判纪要、备忘录等;
2. 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技术、商务文件;
3. 商检索赔往来函件及结果文件;
4. 仪器设备(包含自制)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单、翻译资料及全套技术资料、合格证;
5. 安装、调试记录及供需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
6. 技术验收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需附第三方检测报告);
7.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维护制度等;
8. 实验室改、扩建资料。
第十三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建档,由资产管理员立卷保管。验收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表”,随仪器设备保存的主要资料有:
1. 采购合同、谈判纪要、备忘录等;
2. 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技术、商务文件(复印件);
3. 仪器设备(包含自制)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开箱记录、保修单、翻译资料及全套技术资料、合格证;
4.实验室改、扩建资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账程序
(一)采购合同金额高于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将《仪器设备验收记录》等相关验收资料递交职能部门(设备科、科研院等)进行形式审查;职能部门形式审核通过后,项目相关人员将《仪器设备验收记录》递交档案馆存档;凭档案馆审核意见、发票和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二)采购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凭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资产管理员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可以不入固定资产,但需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署明确理由,写明使用寿命及原因。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 验收流于形式,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
2. 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3. 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货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4. 发票上冒充资产管理员签字或提供虚假理由逃避做固产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航空宇航学院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