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保密规定

时间:2019-04-16来源:航空学院点击:4052

人事工作保密规定

校人字200662


为切实保证学校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人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保密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保密范围

1.人事档案材料。

2.人才招聘、竞聘上岗时笔试、面试启用前的试卷(包括备用卷)、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情况等。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讨论事项、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4.组织对教职工的内部评议、考核意见(教职工本人除外)。

5.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教职工违纪处理意见。

6.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称方面的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

7.人事工作有关会议讨论事项及会议纪要。

8.涉密文件、尚未公开的人事工作规定及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1.严格履行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手续。

2.凡上报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在文件或信封上注明,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由专人负责递送。

3.印有涉密信息的废纸应按保密纸要求集中统一登记、销毁。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

人事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严格遵守“上网计算机不涉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的原则。凡是上网发布的人事工作相关信息及对外提供的人事信息,必须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人事工作人员保密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保密材料,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不携带保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达保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上级保密文件;不私存保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  涉密人员的管理

1.配合保密处做好新聘教职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2.切实做好拟聘涉密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3.受理涉密人员的出国(出境)、辞职、调离申请时,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人事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将保密文件资料移交清楚,手续完备。

5.加强人事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明确保密要求。

第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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