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协字〔2004〕02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17来源:航空学院点击:98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科协字(200402 签发:聂








关于印发《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各单位讨论,在综合采纳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将此办法印发至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航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











主题词: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术交流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学术交流是提高我校科技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把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纳入科学管理轨道,加强学科间、校际间的横向联系,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调动科技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活跃学术气氛,特制定本办法。


2校学术交流工作由校科协归口管理。


二、 学术交流计划


1. 学术交流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情况可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专题报告与综合性报告相结合,大会报告与小会座谈相结合,做到全年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2. 每年第一季度,拟定全校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各学院、研究院、厂、馆、所应结合年度科研计划,提出学术交流的专题内容和组织形式,并报校科协;每年 9 月份各单位可补报一次下半年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科协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跨学院、跨学科的专题报告会。


3. 校科协对各学院的学术交流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在年底进行汇总、比较。

三、邀请两院院士及国内外高级专家来校讲学


1. 邀请两院院士及国内外高级专家、知名人士来校讲学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应当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邀请国内外高级专家来校讲学,各单位应将此项内容列入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临时安排讲学的,国内专家来校讲学,应及时报校科协。境外专家来校讲学,应及时报校国际合作交流处。


2. 两院院士来校的讲学活动,由校科协负责校内协调,统一支付讲学酬金并制作讲学海报牌。


3. 文、经、管、艺术类高级专家来校讲学,其讲学酬金支付标准及方法由校科协和相关学院商定。


4. 讲学活动的具体安排由邀请单位负责落实,并将日程报校科协备案。


5. 校科协根据讲学内容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和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


四、其它校内学术报告


1除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高级专家)外的其他各类人员


学术报告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有关讲学通知,应在校科协指导下按


统一格式书写海报,并在校学术活动专栏张贴。


2校外人员来校讲学,其酬金标准参照《学术交流讲学费


及其他费用标准(内部执行)》,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3各学院应积极组织中小规模的青年教师学术报告会和学


术沙龙,鼓励青年教师发布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


4各种学术报告由校科协负责统计,并在校园网公布。

五、 学术会议


1. 鼓励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影响面较大的全国、行业性学术会议(论坛)。


2. 学术会议计划应提前报校科协,校科协根据各学院的需求进行校内协调并给与必要的经费资助。六、 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1. 鼓励校内教师踊跃参加国际、全国、行业、省级学术会议(论坛),扩大我校教师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以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


2. 校科协根据上级科协和一级学会的国际交流计划,每年配合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推荐有关教师去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坛),其经费资助按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有关规定办理。


3. 经校科协推荐或认定的,校内教师参加全国、行业性学术会议(论坛),论文一经录用,由校科协视不同情况资助部分费用。


4校科协根据每年度的具体情况,组团参加有关学术活


动。教师费用,校科协视情况给与部分资助。


七、学术团体


1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凡担任各


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要经学校批准,并在工


作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2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宜兼职过多,各单位


应积极推荐中青年教师参加有关学会,担任理事职务。

3.  一级学会(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任副理事长(或


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会费由校科协统一支付。


4学校支持挂靠在我校的学术团体开展各项合法的学术


活动,在办公用房、专职管理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由校科协统


一管理。


八、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教师和研究


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作为个人考核内容之一。


九、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之解释权在校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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